備受質疑的借記卡密碼掛失費終于要停收了。記者從南京多家銀行獲悉,國內多家銀行總行剛下發緊急通知,要求所有基層網點立即停收個人存折、借記卡的密碼掛失費。(《揚子晚報》7月7日)
既然三部委規定銀行從7月1日起免收借記卡密碼修改、重置費,那么,在7月1日之后客戶借記卡密碼掛失的10元能不能退回?南京某銀行人士說:“三部委新規并沒有禁收密碼掛失費,因此,不能算違規,應該不會退。”
既然叫停,收費就屬于違規;既然違規,當然應該退回。但是,也可能出現叫停而不違規、違規而不退費的情況,因為一切都由總行說了算。總行為什么能“口含天憲”?金融律師張遠忠表示,由于銀監會給予了銀行在服務收費上的很大自主權。
原來總行有決定收費的權力,而這個權是銀監會授予他們的。這倒讓我想起一樁銀行公案來了。
嚴格地說,總行不應該有收費決定權,就是銀監會也沒有這個完整的權力,更談不上授權他人了。因為《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也就是說,收費項目和標準并不是銀監會一家說了算,更談不上總行決定了。
說是銀監會授權,依據是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2003年10月1日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商業銀行提供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由商業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有主報告行的,由其主報告行)自行制定和調整,其他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自行制定和調整價格”。收費權下放的結果是,從2003年至今的7年間,銀行收費項目由300多種猛增到3000多種,增加了10倍。
重要的是,2003年12月修改的《商業銀行法》出臺,收回了人行獨家決定收費的權力,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的《暫行辦法》就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基礎,理應取消。可沒有法律基礎的銀行收費居然運行了7年,對3000多種收費不應該依法審查,決定去留嗎?
去年7月,國家發改委終于表示要起草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并將盡快出臺。遺憾的是,國家發改委的這個表態“一周歲”了,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至今沒有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