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收費“越減越多”根子在哪里
時間:2011-06-23 10:58 來源:西安晚報
7月1日起各大銀行34項收費項目將被叫停。然而,舊的收費項目還沒取消,部分銀行收費項目卻又出新招,小額賬戶管理費、短信通知費等層出不窮。(6月22日《信息時報》)
舊的收費項目尚未取消,新的收費項目已然出臺。有數據顯示,從2003年到2010年,銀行收費項目從300多種飛增至3000多種。據悉,被銀行“閑置”的收費項目還有幾百種之多,要彌補34項收費被叫停的損失,簡直就是輕而易舉:每取消一項收費,立即增加十項也不成問題。
誰都看得出來,簡單叫停幾個銀行收費項目根本無濟于事,真正應該被叫停的,是銀行“想收就收”的霸道權力。那么,究竟是誰給了商業銀行隨意增加收費項目、自由設置收費標準的權力?直接的依據應該是《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毋庸諱言,那些備受質疑的收費項目,幾乎全都是所謂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
同樣,公眾對于銀行濫收費的不滿,主要也是以上述暫行辦法第五條作為依據,認為其不符合“遵循合理、公開、誠信和質價相符的原則,以銀行客戶為中心,改善服務質量,提升服務水平”的要求。監管部門此番叫停34項收費,依據的應該也是這一條。然而,真正的問題恐怕還不在于銀行自定的市場調節價是否符合要求,而在于商業銀行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原本就并不應該擁有這項權力。
《商業銀行法》是上述暫行辦法的主要制定依據,可是翻開這部法律,其中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意思很明顯,商業銀行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該是由監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制定,而不是商業銀行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換言之,允許商業銀行自行制定服務價格的上述暫行辦法,本身就是違法授權,理應視為無效;而去年曾征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草案,同樣延續了這樣的違法授權,理應不被通過。明乎此,我們就能知道,原來法律從未授予商業銀行“想收就收”的權力,之所以銀行濫收費日益變本加厲,銀行收費項目“越減越多”,根源皆在“有法不依”四字。(舒圣祥)
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