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賦予法院工作人員對干預司法行為全面記錄、如實上報的勇氣及決心,是落實“由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司法改革重要目標的基本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8月19日發布兩個實施辦法,對人民法院切實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提出明確要求(8月19日中國廣播網)。
最高法關于追責干預司法的兩項實施辦法,其內容十分詳細具體。首先,兩項實施辦法明確了不同形式干預司法的信息如何錄入,例如電子數據、口頭干預、文件干預等情形都明確其記錄的具體方式。其次,厘清了正常的參考性意見與干預司法行為間的界限,讓正常的社會監督、關注司法等正當行為同干預司法的不正當行為涇渭分明,實現了司法公開與司法公正之間的并行不悖。再次,還列舉出應該錄入上報的特別報告事項,這些特別報告事項具體到審判執行過程中的程序性及實體性重要節點,都是容易出現司法不公的關鍵性環節。
綜合來看,兩項實施辦法讓干預司法的信息錄入上報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很好地與干預司法全程留痕責任追究制度形成合力。從兩項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綜合來看,明確具體兼具科學性、操作性,是對《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積極貫徹落實,進一步解決怎樣對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行為進行記錄及追究責任的問題。
任何完美的法律制度都會面臨“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挑戰,關于干預司法行為的全面記錄及責任追究制度同樣如此。所以,如何更好保護辦案法官,使其心無旁騖地全面記錄干預司法的行為依然是最終極的追問,雖然制度已經解決怎么辦的問題,但是敢不敢辦的問題依然沒有很好地回答。實施辦法當中也就是較為原則性地提到:“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嚴格執行規定和本辦法,而在考評、晉升、履職等方面遭遇特定組織、個人的刁難、打擊和報復時,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相關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報告,必要時可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對于這項原則性的規定,法院普通工作人員很難有對抗高級別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勇氣,相比較不記錄或不如實記錄會被處分與如實記錄上報可能被打擊報復來說,前者明確可預見的處罰要比深不可測、難以預料的打擊報復樂觀得多。如果沒有記錄上報后完善的保護制度,兩害相權取其輕,一些法院工作人員自然愿意選擇不記錄、不得罪。
如何賦予法院工作人員對干預司法行為全面記錄、如實上報的勇氣及決心,是落實“由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司法改革重要目標的基本前提。筆者認為,記錄者的勇氣應該來源于司法公開以及紀檢監察部門的強力介入。
司法公開不僅要求法官辦案信息的全程公開、全面公開,還應該要求對各類干預司法、插手案件信息的公開,這些信息的公開既能促進審判執行的公正性,也能威懾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行為,最重要的是,信息公開能夠給辦案法官構筑一道輿論保護屏障,讓打擊報復者產生畏懼輿論的壓力。除信息公開之外,紀檢監察部門應該細化追究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插手案件等行為的制度,通過紀檢監察的強制性力量管住領導干部干預司法的手和嘴。(劉 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