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艾滋,并非不能收拘的法定理由,在部委干部吸毒這事上,有關方面對其不予收拘,不妨也做些解釋說明。
據報道,身為中央某部委副處級干部的穆林(化名),攜帶不足10克冰毒前往另一男子住處,還未來得及吸食毒品,就被朝陽群眾舉報,被民警抓個正著。朝陽警方日前對穆林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因其感染艾滋病,警方決定對他不予收拘。
部委干部涉毒,這讓人甚是訝異:作為中央部委的副處級干部,穆林應模范守法,卻干出違法亂紀之事來。不過有湖南臨湘市長龔衛國“吸毒門”在前,“官員涉毒”的新聞性也在邊際遞減。
此案中讓人訝異的,更是后續處理:穆林涉毒是事實,何以警方僅開出5天行政拘留,還不予收拘呢?媒體給出的解釋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對于“情節比較嚴重”的案件,公安機關應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和條件,單獨設置關押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的行政拘留所。因穆林“情節比較輕微”,因此警方對其不予收拘。這也留下一些未竟之問。
首先,現行2012年版《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中無上述內容;其次,依公安部《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18、19條,拘留所不予收拘的,及收拘后要建議停止執行拘留的情況包括: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患有傳染病需隔離治療的。
穆林雖感染了艾滋病,但還能帶著冰毒上門吸毒,想來病情還沒重到無法收拘的程度吧?二者,艾滋雖是傳染病,但是其傳染僅限于性、血液、母嬰,從來就不需要進行隔離治療。它也屬于《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中“需隔離治療的傳染病”?
事實上,感染艾滋本身,并非不能執行行政或刑事拘留,或在監獄服刑的法定理由。只不過,目前很多拘留所、看守所、監獄硬件設施、軟件管理跟不上司法現實,才導致“感染艾滋就不蹲大牢”成為一種“常態”。像之前媒體曝光,福建漳州一艾滋患者盜竊被屢抓屢放,原因是福建還沒有一個專門羈押艾滋患者的場所。這被輿論質疑“艾滋已成違法犯罪的掩體”。再如,2013年河北衡水監獄拒絕從棗強縣看守所接收一名感染艾滋的犯人,有官方媒體就認為此舉違法甚至已涉嫌瀆職。
很多地方的司法機關也在努力解決收押艾滋病人的問題。北京就于2008年在金鐘監獄建立了第八分監區,用于收押患有艾滋病等疾病的犯人。當然,這是司法局管轄的監獄,而要對穆林執行行拘,只能去公安機關管轄的拘留所。
感染艾滋,并非不能收拘的法定理由,相反,司法機關應盡量完善關押艾滋感染者的軟硬件條件。在部委干部吸毒這事上,有關方面對不予收拘不妨也做些解釋說明,畢竟該人群違法犯罪并非孤例,這也無關其官員身份。(徐明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