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只需在規則的理解上融入公共價值的判斷,展開進一步的辯證邏輯推理,就不難作出更加令人信服的裁判了。廣州一“粉友”長期吸毒,應聘一家汽車租賃公司一個月后,因吸毒致死。家屬認為公司不能袖手旁觀,應該賠償一定的撫恤金。法院判決公司需向被告支付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及救濟金共計8萬余元。在勞動者權益保障的語境下,這無疑是份值得商榷的司法裁判。
法院判決的根據來自《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其第十條規定: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在這一條文的理解上,法院認為并沒有規定排除的情形,職工吸毒過量死亡也屬于非因工死亡的范圍,所以仍然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上述司法推理符合形式邏輯,體現出對規則條文的機械化理解和適用。作為利益糾紛的裁判者,司法不光需要形式邏輯,更需要辯證邏輯,因為司法裁判需要融入價值的綜合考慮,推理的過程要辯證地分析,才能得出合法合理的結論。本案的關鍵在于,職工死亡原因是吸毒過量,而吸毒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乃屬于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職工因為自己違法行為致死,公司還要為此承擔責任,這便造成價值的混亂。照此推理很容易得出一個更加令人無法容忍的結論,那便是職員即便違法行兇致死,公司也要為死者埋單,豈非鼓勵職員去為非作歹?
這起案件讓人聯想到去年澳大利亞的一樁奇案,一名女公務員出差期間在一家旅館行房事時被燈具砸傷,應否享受工傷待遇。澳最高法院終審裁定不算工傷,政府無需賠償。澳大利亞就業部長埃里克·阿貝茨事后評價說,法院終審裁決是“常識的勝利”,否則會把工傷的概念變得“輕浮”。我們不難看到司法在捍衛公共價值上的鮮明立場。相比而言,本案法院的判決采取機械的形式邏輯,雖說有助于強化社會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但卻混淆了司法對勞動者合法權益與違法行為的價值判斷,其結果無疑是違背了常識,讓勞動者權益變得“輕浮”。
其實該案的司法處理并不難,因為法院面對的是廣東省原勞動廳1997年發布的文件,在規范層級上屬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并非對司法具有直接適用效力的法律法規。而且就文件規定的內容來看,也很難得出違法犯罪致死亦享受待遇的解釋。法官只需在規則的理解上融入公共價值的判斷,展開進一步的辯證邏輯推理,就不難作出更加令人信服的裁判了。(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