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飆車等行為危害嚴重,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此類危險行為納入犯罪。草案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8月23日新華網)
近年來,醉酒駕駛引發的惡性交通事故頻發,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同時一些人士在城市道路上任意飆車,不僅嚴重擾民而且給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威脅,因此也引發了一些人員傷亡事故。人民群眾對此反響強烈,立法重罰的呼聲此起彼伏。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將醉駕、飆車危險駕駛行為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是對民意的積極回應。
然而,筆者也注意到,這次入罪的危險駕駛行為僅限于醉酒駕駛和馬路飆車行為,并沒有將其他類型的危險駕駛行為如吸毒后駕駛、長期無證駕駛等包含進去,令人頗為遺憾。
嚴重的危險駕駛行為目前決不僅限于醉酒駕駛和馬路飆車兩類行為,吸毒后駕駛機動車,以及長期無證駕駛機動車,都是主觀惡性大、危險程度高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尤其是吸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不僅已經被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而且事實上也造成巨大損害。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危險駕駛的情形是有明文規定的,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意思很明顯,除了飲酒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情況,都危害公共安全,都屬于危險駕駛行為,是法律予以禁止的。當然,這些危險駕駛行為中哪些屬于一般違法,哪些屬于犯罪,應根據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判斷,不能一律入罪。
不過,從現實來看,吸毒后駕駛機動車即“毒駕”的危害絲毫不比醉駕小。據8月17日《檢察日報》報道,截至今年6月底,我國共登記吸毒人員已達143.7萬余人,一年增加近10萬人。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及造成的巨大損失呈日益增多趨勢,只不過所造成的社會影響還不如醉駕那么轟動,還沒有進入公眾視野而已,人們對“毒駕”的危害還普遍認識不足。“毒駕”造成的事故同樣是慘烈的。如今年5月26日,浙江省杭州市發生一起駕駛人員吸毒致幻,導致車輛失控撞飛4個攤位、撞傷17人;5月30日,江蘇揚州男子王某在服用冰毒后駕車外出,造成了2死5傷的重大交通事故;7月26日,一的哥吸毒后駕車在北京南四環發生21輛車剮蹭的一起交通事故,所幸沒有人員傷亡,而的哥卻“毫不知情”。
依據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列舉式罪狀規定模式,危險駕駛罪并不能規制“毒駕”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駕駛行為,這有可能形成漏洞,希望相關部門能對此進行研究。 (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