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特殊行當,說到底是由于目前反腐形勢依舊嚴峻。正所謂“有商機,就必然有抓住商機的人”。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近日調研發現,在很大一部分腐敗案件中,“行受賄代理人”這種新型犯罪模式正悄然滋生。
這些“行受賄經紀人”,一手從行賄者手中收錢收物,并代為轉達行賄目的,一手向受賄官員遞送錢物、傳達要求,并在二者間周旋溝通,從中賺取報酬。
之所以出現這樣的特殊行當,說到底是由于目前反腐形勢依舊嚴峻。正所謂“有商機,就必然有抓住商機的人”。
近年來反腐力度的加大,使得一些既不敢公然貪腐,又想圖不義之財的官員,和既擔心被懲辦、又習慣走權錢交易捷徑的行賄者們,不得不設法“退居二線”,將更危險的“前臺工作”,轉交給“經紀人”們。這樣一方面掩人耳目,減少自我暴露風險,另一方面,“經紀人”的“相關業務”更為純熟。
很顯然,能在這種“黑暗交易”中充當“經紀人”者,絕不可能是一般的人物,必然具有足夠經驗、能量和人脈,且為行受賄雙方所信賴。媒體披露,這類經紀人許多系退休官員,或與雙方業務有關的、具有一定背景的“專家學者”。正所謂蒼蠅不叮無縫的蛋,能叮有縫蛋的,也絕非一般蒼蠅。
事實上,“行受賄經紀人”并非什么“新生事物”,《水滸傳》里為高衙內陷害林沖奔走的陸謙,《阿Q正傳》里的地保、獄卒紅眼睛阿義,都是這類“經紀人”的雛形。而國外法制健全國家嚴防死守的“退休官員利益沖突行為”,防的實際上也是同一類事。
“行受賄經紀人”的存在與泛濫,足以成為腐敗行為的催化劑,同時大大增加反腐的難度和復雜度,必須采取切實措施,加以防范和打擊。
在法制健全國家,對諸如退休官員和其他公職人員的“利益沖突行為”,有嚴格的限制和規范:如法國《公務員總章程》規定,任何已退職的公務員,在任職不少于20年的情況下,“允許利用過去的職稱或職務作為名譽頭銜,離職5年后方可到私營企業工作、咨詢或參與資本活動”;加拿大《公職人員利益沖突與離職后行為準則》則在退休公職人員再就業范圍、活動等方面做出詳盡規范,從而盡可能從制度上避免“行受賄經紀人”的存在。在這方面,中國存在許多法律、規則上的“欠賬”,“補課”是必須的。
光有規則,缺乏監督和執行也不行。國際上對此的做法,是設立專門廉政機構、人員,對在職、離職官員執行相關守則的情況進行常態調查,并充分調動民代、輿論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在這方面,中國同樣有許多改進余地。
如前所述,出現這一特殊行業的根本原因,還是因為權錢交易的“需求”旺盛。加強對官員的監督,從需求源頭入手,同樣是杜絕“行受賄經紀人”現象的有力措施。(陶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