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確的行賄證據面前,甘肅檢方到底有沒有依法立案追究過白勇強,還是放了“污點證人”一馬?
因“鼠標少年”案,甘肅張家川回族自治縣成了輿論的焦點。日前,網友找到了一份甘肅省武威市中級法院公開的判決書,法院在該判決書中審理查明:1995年至2005年期間,現任張家川縣公安局長白勇強以拜年等名義向自己的上司史居平,贈送現金共計人民幣50000元。
《刑法》第389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對行賄的事實,既有受賄者史居平的供述,還有證人的間接證據,更有白勇強自己的供述:“我在公安局工作,給他拿點錢也是為了讓他把我關照一下。”這完全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按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行賄額在1萬元以上就應該立案追究,所以白勇強理應受到刑事追究。
雖然《刑法》也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是,白勇強是否在史居平被立案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這還須由甘肅省檢方澄清,不能成為“信息黑洞”。其二,即便主動交代了,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不是無罪,更不是說不應進行刑事追究。在明確的行賄證據面前,甘肅檢方到底有沒有依法立案追究過白勇強,還是放了“污點證人”一馬?
其實,近年來的若干大案中,受賄者牢底坐穿、行賄者逍遙法外的怪象,飽受公眾詬病。這種“半截子反腐”讓嚴肅的法律打了折扣,不利于從機制上肅清腐敗根源,有悖于“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反腐原則。
此外,史居平還有一項罪名是濫用職權,也與白勇強有關。判決書中還提到,2009年,天水警方在查辦一起故意傷害案時,史居平指使時任秦州公安分局副局長白勇強在撤案報告上簽字,未經會議研究即將該案撤銷,致使兇手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史居平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但白勇強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同樣涉嫌《刑法》第399條所規定的“徇私枉法罪”,這罪名也未受法律追究。
不能正己,焉能正人?如果執法者本身違法,而且違法行為長期未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司法公信將受到嚴重傷害。在法院判決認定的現任張家川縣公安局長白勇強行賄上級、枉法撤案的事實面前,甘肅司法機關要依法追究犯罪者,還要積極澄清,回應社會質疑,如此才能樹立司法公信。(徐明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