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春梅/畫
近日,武漢市召開第四次“城管革命”工作推進會。會上,武漢市公安局副局長、公安交管局局長稱,將建立違法通報制度,個人私車違法及行人路口亂穿亂行等行為將被抄告單位或社區進行通報(8月27日《法制日報》)。
將個人交通違法違規行為通報單位或社區,于武漢而言是“新規”,但放之于更寬闊的地域,則算不上什么新鮮事。甘肅蘭州、湖南臨武、河南鄭州等地都曾實施過,當時也曾引發人們的廣泛熱議。
不論出臺此項“新規”的背景是什么、目的有多么美好、用心是何等良苦,“個人交通違法通報制度”都很難從法律層面上找到明確、翔實的依據。況且,很多輕微的、沒有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的交通違法違規信息,某種意義上屬于公民個人隱私范疇,將其通報到單位或社區,不僅沒多少必要,而且涉嫌侵犯個人的隱私權和人格尊嚴。
實際執行中,這項“新規”同樣面臨諸多無法繞過去的困境。一方面,目前的工作任務已經很繁重,武漢市交警是否有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來貫徹執行這項“新規”,并形成長效機制,恐怕得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交通違法違規者都會乖乖說出自己的單位或社區,不是所有交通違法違規者的單位或社區都在武漢市,在這種情況下,“通報制度”如何做到公平公正,也是一個大問題。
個人交通違法通報單位或社區,短時間內也許會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在日益邁向法治與文明的社會,不論是為了推進“城管革命”工作,還是為了整治交通秩序,抑或是為了破解“都城”困局,執法者都必須把個人權利放在首位,依法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而不能違背法律精神,肆意超越法律的框架和底線。否則,非但不利于糾正行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反而會給公眾留下話柄,最終傷害到規律法規的嚴肅性和政府形象。
事實上,提升市民的文明素養、杜絕亂穿亂行等不文明行為,絕非朝夕之功就可實現的。因而,在治理交通違法違規行為一事上,相關職能部門除了要弄清楚行人違規違法的具體原因,盡量減少“迫不得已的違法”外,更應該多些引導和鼓勵,少些處罰和“通報”。退一萬步說,如果非得對交通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和處罰,那也不應該超越現有的法律法規,肆無忌憚地拿行人的“面子”來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