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武漢市民出門要小心了:行人亂穿馬路、私家車違章行駛,這些行為都將被抄告單位或社區進行通報——這是近日召開的武漢市第四次“城管革命工作”推進會作出的規定(8月27日《法制日報》)。
“你是哪個單位的?”在計劃經濟時代,不管你做了好事還是壞事,首先被問到的都是這句話。在那個時代,人們都是“單位人”,個人高度依附于單位,單位猶如個人的“監護人”,所以,個人的一舉一動都事關單位的榮辱,需要單位為之負責。而現在,人們逐漸由“單位人”變成“社會人”,公與私逐步分離,尤其是公職人員以外的普通民眾,個人完全可以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其工作以外的言行屬于個人私事,與工作單位或所在社區無關。基于此,武漢市將純屬個人私事的交通違章行為抄告單位或社區,難免引起爭議,以致給人“不知今夕是何年”之感,管理思路之陳舊讓人驚訝。同樣讓人“不知今夕是何年”的還有“城管革命工作”,城市管理早已從革命工作轉變成一項公共服務,不知還要革誰的命?
如果是公車違章,抄告單位未嘗不可;而私家車違章以及行人亂穿馬路,該怎么處罰就怎么處罰,單位或社區沒有義務也沒能力負這個責任,抄告之舉屬于執法上公私不分,強行給單位或社區附加額外義務。何況,亂穿馬路的行人多得很,私家車違章也不在少數,執法者能否做到一律抄告單位或社區?這得耗費多大的執法成本!如果行人或私家車主不配合,不告知或不如實告知單位和社區,執法者難道還要扣車、扣人不成?
問題的關鍵還在于,將違章信息抄告單位或社區,并由單位或社區進行通報,這種處罰顯然于法無據。根據“法無授權不可為”,執法者只是有權對違章者施以警告、罰款、扣分等處罰,卻無權抄告單位或社區,單位或社區也無權予以通報。
在單位或社區通報個人違章信息,相當于對違章者進行羞辱,號召大家進行批評和嘲笑。在某種意義上,這像是一種“游街示眾”,與一些執法者將犯罪嫌疑人、性工作者游街示眾屬于同一性質。眾所周知,性工作者固然違法,但法律所規定的處罰并不包括人格羞辱這一項,所以她不應被游街示眾。同樣,交通違章固然應受處罰,但法律所規定的處罰并不包括號召群眾進行批評和嘲笑這一項,所以抄告單位或社區進行通報,嚴格來說屬于執法犯法。
以違法的方式糾正行人和私家車道路交通違法,其荒謬性不言而喻。不可否認,抄告之舉有著良好的初衷,甚至會達到一定的效果,但在法治社會,執法者首先要依法行事,良好的初衷和效果并不能成為執法犯法的“遮羞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