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中國首部以“官德”為主題的《中國古今官德研究》叢書將“貪官”分為三類:貪瀆、權奸、酷吏。研究者認為,貪官的特點是物欲橫流、魚肉百姓、兇殘暴虐,表現形式為貪、腐、惡,僅用貪財來概括貪官類型有失偏頗(6月18日《北京日報》)。
不滿足于僅以“貪財來概括貪官的類型”,將貪官進一步細化區分為三類,當然是一件很有意義的事情。不過具體到上述“貪瀆、權奸、酷吏”的貪官分類,顯然又給人強烈的意猶未盡之感。
首先,這樣的貪官分類是否足以充分涵蓋全部貪官類型?眾所周知,近年來,隨著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入,特別是隨著公眾反腐意識的不斷提高,許多新型腐敗進入了反腐視野。比如,各種造成巨大浪費的“決策腐敗”,導致帶病提拔的“用人失察”腐敗,弄虛作假、偽造政績的“統計腐敗”。顯然,所有這些腐敗現象及其背后對應的貪官,事實上都很難十分準確恰當地歸入上述“貪瀆、權奸、酷吏”分類之中。
更重要的是,“貪瀆、權奸、酷吏”式貪官分類,其背后所依據的標準尺度角度,是否足以充分見證貪官的“貪”本質,同樣也讓人感到意猶未盡。很明顯,“貪瀆、權奸、酷吏”所依據的主要是一種道德尤其是傳統道德倫理標準尺度下的分類和區別,如它們分別對應的“貪、腐、惡”等三種道德品質,以及“物欲橫流、魚肉百姓、兇殘暴虐”等具體道德行為作風。這樣一種高度道德倫理化、灌注了強烈道德情感的臉譜化貪官分類,從直觀表象上來看,無疑具有非常生動形象的描述和表現能力,但是站在法治高度,就貪官的深層內在本質而言,顯然又有明顯不足。
我們知道,以法治的標準立場考察,貪官之“貪”、腐敗之“腐”,所“貪腐”的,實際上都并不是單純簡單的道德倫理,而是手中的“公共權力”以及讓渡賦予了這種公共權力的民眾權利,一言以蔽之,所謂“貪腐”也即是,官員權力不能得到公民權利有效制約,前者沒有充分服從服務于后者的結果。其具體表現形式,或者是,官員權力亂作為而直接侵犯公民權利,或者是官員權力不作為而間接損害公民權利。就此而言,貪官的種類及其具體貪瀆對象看似花樣繁多,如貪財、貪色、貪權、貪賭等等,而從法治角度看,實際上無非也就是兩大類,即“亂作為型貪官”和“不作為型貪官”。
相比于道德化的貪官分類,上述基于“權力—權利”根本關系的法治化貪官分類,無疑既有利于我們真正深入認識剖析貪官的腐敗本質,也有利于我們不斷建立健全“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法治制度,更具針對性地有效反貪防貪,并為“官德”的充分發揚、“憑良心為官”,提供堅實可靠的制度基礎。(若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