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德州市民政局原局長劉治溫因貪污受賄164萬元被判有期徒刑13年。劉治溫在庭審中自辯稱,“這些年來,我嚴于律己,從沒有過貪污的想法。社會福利中心工程投資2.4億多元,按潛規則,我應該發大財,但我收了熟人送到家里的幾筆錢,就是想占點小便宜”。(5月31日《檢察日報》)
貪官的自我辯護看過不少,如此理直氣壯以“潛規則”自辯的,還真是第一次看到。劉治溫口中的這點“小便宜”到底是多少呢——— 在社會福利中心工程建設期間,劉治溫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供貨商賄賂累計164萬元。100多萬元巨款在劉治溫看來不過是占了點“小便宜”,真不知道他所謂“應該發大財”是個怎樣的概念。“潛規則”不僅是既得利益者自覺遵守并極力維護的,同時也是他們自欺欺人的麻醉劑——— 因為“潛規則”上不得臺面,不僅沒有下限,更沒有上限,無論自己在見不得光的交易中攫取了多少利益,總能夠找出比自己更過分的比較對象。劉治溫以此自辯落得貽笑大方,但這未嘗不是他內心的真實寫照,而像他一樣還不服氣的貪官似乎并不鮮見。
江西省贛州市公路局原局長李國蔚在被查處后說,“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這句話曾被人戲稱為“2005年貪官十大名言”之一。此后“運氣說”在貪官庭審現場時有耳聞,當他們將“潛規則”奉為處事準則、不時試探其上限的時候,怎能不將自己的偶然落馬視為運氣不佳?“潛規則”之所以成為“規則”,蓋因遵循其規律行事者眾多,在這樣一個無底線且無上限的氛圍中,每個人都不愿放棄成為其中一分子的機會,同時也不忘以自己只是其中一分子來開脫、辯護。上不得臺面的“潛規則”就這樣被理直氣壯地搬上了庭審現場,與其說這是一個荒誕的笑話,毋寧說這對應著一種沉重的現實。
時至今日,“潛規則”一詞在很多行業都顯示出越來越強大的威力,乃至有人戲言“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潛規則”。權錢交易、醫療紅包、教育腐敗、食品危機……事關公眾利益的諸多領域都依稀可見“潛規則”的影子。與“潛規則”大行其道相對應的,則是“明規則”的乏力。僅以劉治溫為例,私設小金庫、任人唯親、收取回扣紅包……無一例外都是“潛規則”。這些并不高明的斂財手段,為何長期得不到監督和制止?當劉治溫將這一切都視為理所應當,他甚至不由自主地將自己幻化為“潛規則”的批判者和揭露者,這樣的場景不免令人啞然失笑。“潛規則”有多強大,就對應著“明規則”有多孱弱。如果制度反腐能夠得以強有力執行,如果領導者權力能夠得到有效制約,也許會少一些“小偷反腐”、“情婦反腐”的離奇故事,庭審現場或許會少一些“運氣不好”的自怨自艾。反之,如果“明規則”無法將掌握權力者置于有效監督的陽光下,恐怕很難制止他們沉迷于陰暗的“潛規則”中不能自拔。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落馬貪官以“潛規則”自辯,委實不應該只當作一個笑話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