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分析各地拋出的上調水價理由,主要有兩大方面:一是目前水價總體偏低,不能反映水資源的稀缺程度和水環境治理成本,容易導致浪費嚴重,不利于提高居民的節水意識;二是水價長期偏低,導致供水企業面臨經營虧損的壓力。
應該承認,這些理由確實有一定的道理,畢竟如今諸多中國城市的水資源確實日益緊張。但是,我們也必須看到,水本身是一種生活必需品,即使價格再高,人們也必須使用。單純提高水價只能提高普通民眾的生活成本,并不能遏制有錢人的浪費。而且,如今各地自來水的定價機制與成本核算情況,依然處于一種相對不透明的狀態,沒有最大限度地擠出水分,也沒有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給人的感覺是一本說不清的糊涂賬。
更為關鍵的是,作為一種本身有著社會公共屬性的產品,城市供水價格本身不僅必須受到政府與國家法律的管制與約束,而且也必須更多地考慮到公眾的生活質量,絕不能簡單地隨行就市,想漲就漲。根據目前我國價格法等法律制度規定,城市自來水等公共產品的價格變化必須召開聽證會;事先必須制定漲價方案并交有關部門審核;相關部門必須進行深入、全面的調研,盡可能地考慮到各種具體的需求和問題,制定完備、系統的執行措施……遺憾的是,從如今一些城市水價上漲的過程來看,這些法律制度與程序明確要求的東西,人們要么根本沒有看到,要么看到的只是一種形式與過場。
此前,為了防止出現因為各種生活成本不斷增加而帶來的疊加效應,國務院曾一再強調:水、電等公共產品價格的上漲必須慎之又慎,必須考慮到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然而,如今在沒有看到有關方面擠干現有水價的水分,妥善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情況下,就陡然出現各地水價漲聲一片的局面,公眾對此難免會有意見。
由此來看,只有相關方面嚴格履行水價調整的法律制度與程序規定,盡快理順水價的定價結構,全面完善水價計價方式,積極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用水加價制度,并切實做好對低收入家庭的配套保障與補貼工作,水價調整才能真正獲得社會認同,水價改革也才能全面、深入地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