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程序規定(草案)》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修訂而來,與原有規定相比,新規定擬由審查部門根據問題的難易繁簡程度,在反饋時提出期限要求,申請人確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提出延期報告,說明理由。并且,申請人逾期未回復且未提交延期報告,或者雖提交延期報告,但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終止審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原有規定沒有對第一次反饋的回復期限提出要求,僅是要求第二次反饋意見必須在30日內回復。新規定可以避免回復拖而不決、重大資產重組等申請處于長期未辦結狀態,從而給市場以明確的預期。”
同時,增加審查人員與申請人的溝通途徑。簡單的事項,審查人員可以在留存有關證據,即“管得住、說得清”的基礎上,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申請人溝通,提高審核效率。
《實施程序規定(草案)》簡化了申請人主動撤回申請時的終止審查程序,并增加中止審查制度。在審查申請材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中止審查的決定,通知申請人:(1)申請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其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2)申請人被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3)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4)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考慮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等規章有一些其他處理,安排“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前款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但書條款。有關情形消失后,恢復審查,通知申請人。(記者 申屠青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