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大連商品交易所公布了交割相關規則修正案,共涉及交割細則、結算細則、兩個倉單管理辦法及指定交割倉庫管理辦法等五項規則四十五處條文的修改。新規則將于今日起施行。
據介紹,相關規則修正案主要涉及五項內容。
一是,取消了豆油整罐入出庫、玉米、黃大豆2號整倉入出庫要求。大商所在近年來的調研中發現,交割實踐中,賣方客戶受鐵路運力、貨物價格變化和質檢情況等影響,無法保證按整倉(罐)入庫;在未規定整倉為最小交割單位情況下,買方客戶交割量也較少恰為整倉(罐);同時,由于交割倉庫需為每個客戶預留整倉(罐)庫容,導致了庫容大量浪費。因此,此次修改刪除了整倉(罐)入出庫相關要求。
二是,簡化了交割倉庫入庫檢驗相關材料提交手續。鑒于檢驗報告內容與檢驗證明相同,為簡化交割倉庫入庫檢驗相關材料提交手續,相關規則將不再要求倉庫向交易所提交檢驗證明,只要求倉庫提交檢驗報告。同時,對于線型低密度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兩個品種,根據規則修正案,《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無需再等到交易所收到完整的報送材料之后才可由交割倉庫開具,而是在商品檢驗合格后即可開具。此次修改對《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內容也進行了簡化。
三是,優化了交割預報相關規定,所有品種的交割預報有效期統一縮短至30天;棕櫚油、豆油預報定金由10元/噸提高到30元/噸,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預報定金由20元/噸提高到30元/噸;明確規定了罰沒后的交割預報定金轉交給交割倉庫,從而彌補交割倉庫因客戶未如期入庫而可能受到的相應損失。
四是,修改了交割倉庫資格管理相關規定。考慮到與固定資產相比,凈資產更能反映企業的真正實力和經營狀況,此次修改將申請交割倉庫時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數額要求修改為對“凈資產”的要求;同時,由于實踐中,很多實力強、資質好的倉庫是最近幾年成立的新物流倉儲企業,管理人員中單一從事多年倉儲業務的較少,因此,規則修正案不再對倉庫主要管理人員的倉儲管理經驗年限進行要求。此外,針對實踐中可能發生的交割倉庫股權關系和主體資格發生變化,但倉儲地點、經營管理未發生任何變化的情形,在交割倉庫被取消資格時,不再一概要求交割商品須全部出庫或全部變成現貨,而是允許其采取交易所認可的其他處理方式。
五是,修改廠庫每天向交易所報送期貨商品出庫數量的相關規定。為減輕廠庫負擔,規則修正案不再要求廠庫報送每天的期貨商品出庫數量,只要求廠庫如實記錄,以備交易所核查。
此外,規則修正案對部分業務操作時間也進行了修改。如期轉現買賣雙方會員交付貨款、倉單的時間由結算前調整為11點30分之前;倉儲及損耗費收取時間由每月末調整為每月初的三個交易日內;交割倉庫入出庫最高費用標準核定及公布時間,由每年定期公布改為由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進行不定期核定、公布;交割倉庫提交年度財務報表的時間由“每年初”修改為“每年四月底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