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16日發布消息說,特區政府將于5月18日在憲報刊登《2012年銀行業條例(修訂附表七)公告》,以更新若干進入香港銀行業市場的準則。
《公告》將刪除現行有關申請銀行牌照的機構,必須持有客戶存款總額不少于30億港元及總資產不少于40億港元的發牌要求。《公告》同時刪除現行若干限制,以便利境外銀行通過在香港成立附屬公司,進入香港市場。
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修訂旨在撤銷《銀行業條例》若干銀行發牌準則,這些擬議廢除的現行發牌準則可能對一些經營穩健及信譽良好的本地及國際金融機構在香港營運業務構成不必要的限制,使香港相比其他國際金融中心處于不利的位置。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言人表示,一些國際金融機構的恒常業務并不包括接受存款。擬議的修訂將容許更多合資格的本地和國際機構參與香港的金融市場,同時不會影響香港銀行體系的穩定。
特區政府將于5月23日向立法會提交《公告》。經立法會先訂立后審議的程序,《公告》預計將于今年7月1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