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男子陳某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移檢察院審查起訴,但犯罪金額只有5050元,未達到2萬元才能立案追訴的新標準。21日,湖南株洲市石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適用該罪名新立案追訴標準依法作出了不訴處理。
據查,犯罪嫌疑人陳某系湖南省湘潭縣人,從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間,陳某以各種假名字,先后接受湘潭某電機石、株洲某新型材料廠、株洲市某實業有限公司等企業的貨物運輸委托,收取托運費,然后與株洲市田心某物流公司、長沙市高橋某物流公司簽訂5個貨物承運合同,并約定待貨物送到后再支付部分或全部運費,共計從托運人手中騙取委托人的托運費5050元。
株洲市石峰區檢察院審查認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運費共計5050元,根據2010年5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因而本案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遂依法作出了不訴處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