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7日晚,46歲的吉林男子張健飛在大柵欄酒后見人就扎,致2死14傷。日前,張健飛被市檢一分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訴至一中院。
市檢一分院認定,事發(fā)當晚,張健飛醉酒后在大柵欄步行街持刀剌傷16人,其中兩名制止他行兇的保安死亡。其在繼續(xù)行兇時,被巡邏民警控制。張健飛清醒后,稱“什么都記不得了”。
市檢一分院認為張健飛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中院正在進一步審查此案。
北京漢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胡益華認為,張健飛對16名被害人的選擇存在明顯的隨機性和不特定性,其犯罪行為指向的并非特定人的生命權(quán)和健康權(quán),其行為已經(jīng)危害到公共安全。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都會造成嚴重后果,最高刑期均是死刑。
“醉酒”犯罪能否從輕處罰
胡益華認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應(yīng)當負刑事責(zé)任,沒有規(guī)定醉酒的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醉酒犯罪,雖然行為人的辨認力與控制力有所下降,但不能作為從輕的條件。在我國法律上,醉酒犯罪沒有從輕或減輕處罰一說。 (記者王殿學(xu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