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定為教師節已經實行了29年,在實踐中并沒有遇到太大的障礙,不宜耗費立法資源輕易改動。如果因為教師節與開學太近而產生一些問題,確實需要改動,那么,可以考慮與國際接軌
延續了29年的9月10日“教師節”,今后可能要改日期了。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公布《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四部法律相關條款進行修訂。意見稿中擬規定,每年9月28日為教師節(9月6日《北京晨報》)。
從法治的角度來看,把教師節從9月10日調整到9月28日,需要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難題。
首先,避免法律規定產生歧義。有關人士建議把教師節定在9月28日,是與孔子有關,因為許多人認為這天是孔子的誕辰。2004年,時任全國政協委員李漢秋就倡導修改教師節時間,其明確表示,“建議以孔子誕辰作為教師節日期”。然而要看到,孔子作為歷史人物,他的定位并非僅僅是教育家,還有思想家、政治家、儒家思想創始人等多重身份。從今天來看,孔子的思想學說有很多精華,但并不能完全代表中國多元文化傳統的全貌,也絕不能代表今后中國文化的發展方向。在法律上選擇孔子誕辰定位教師節,本意是為了尊師重教,客觀上卻會給人以國家特別尊崇孔子以及他所代表的儒家文化、思想等方面的感觀,以“尊師”為名行“尊孔”之實,這就產生了錯位,因而是必須努力避免的。
其次,要力求法律的真實準確性。法律必須實事求是,它所確立的事物必須是真實的、準確的,這樣才能做到權威、客觀、公正。然而,對于孔子的誕辰,本身是有爭議的。雖然多數學者推測是公元前551年的9月28日,但也有學者認為,此說其實缺乏可靠依據,根據記載,孔子的誕辰日應為公歷公元前552年10月9日。既然孔子誕辰本身還存在爭議,不能確保無誤,那么,法律就不應該貿然為其背書。把9月28日作為孔子誕辰而選定為教師節,實質上是在法律上對孔子誕辰作出了認定,這會不會干擾學術自由,會不會誤導真相,是需要謹慎考量的。
再次,還要符合法律的統一性。選定9月28日作為教師節可能會帶來法律精神不統一的問題。比如,現行教育法規定,“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也就是說,教育對文化實際上應有兩方面的態度,一是傳承弘揚本民族的文化,二是積極吸收借鑒全人類的文化。主張把孔子誕辰定為教師節的理由,是認為教師節應當是很有文化內涵的節日,應延續源遠流長的歷史傳統。但是,如果只是強調延續本民族的歷史傳統,卻忽略了“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這一開放精神,顯然沒有完整地貫徹教育法的立法原意。當然,教育法這次也可能要修訂,但包容、開放以及積極吸收外國先進文明的精神無論如何是不能拋棄的。
又次,法律修改還應有一定的前瞻性。據相關資料介紹,1994年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從是年起,每年10月13日為“國際教師節”,目的是為了向全世界的所有教師表達國際社會的崇敬之情。中國作為聯合國會員國,如果將來承認聯合國上述規定,那么,定9月28日為教師節就可能會遇到短時期內出現兩個教師節的尷尬。
最后,制定法律應充分考慮現實可行性。主張者認為,在實際操作中,9月10日由于適逢開學伊始,教師通常忙碌于開學的各項工作,很難有時間和心情享受節日,而改到月底,能與中秋國慶假期有一個銜接,對教師而言會更加方便。然而,換個角度看,由于中秋國慶假期本身可供休息并且有濃厚的慶祝氛圍,教師節與之過于接近就失去了讓教師休息的意義,沖淡了節日主題,甚至會重蹈過去把教師節與勞動節合并的覆轍。這樣,立法的實踐效益就會大打折扣。
個人認為,9月10日定為教師節已經實行了29年,在實踐中并沒有遇到太大的障礙,不宜耗費立法資源輕易改動。如果因為教師節與開學太近而產生一些問題,確實需要改動,那么,可以考慮與國際接軌,定為每年10月13日,是為國慶節后的第一個重要節日,“師慶”與“國慶”銜接,更有利于延續我國過去把“天地國親師”并列的尊師重教傳統,符合有關人士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傳統的本意,同時也能體現開放精神和世界眼光,更有利于中華文化發展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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