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國務院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廢除食鹽計劃管理和政府定價機制,要求從2017年1月1日起,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以自主品牌開展跨區域經營,實現產銷一體。然而《方案》實施次日,河南省新野縣就出現因故扣押外省食鹽情況。
食鹽跨區經營遭查扣
2017年1月2日,群眾舉報:在新野縣省道103邊的一家酒店前,有兩輛車分銷食鹽。該縣鹽政稽查人員趕赴現場發現,車牌號為鄂FBS391的中型貨車上裝載600箱食鹽,另一輛車牌號為魯Q9120A半掛大貨車上裝載食鹽747箱。兩車食鹽共26.94噸,都是山東肥城精制鹽廠生產的“魯祥”牌精制鹽。
據新野縣鹽業局鹽政執法人員調查,鄂FBS391貨車長期拉運化肥,運輸食鹽有可能產生安全隱患。
“新野縣鹽業局查扣了我們幾十噸食鹽,說我們某些手續不合規,不能上市銷售,必須立案調查。然而調查時間一拖再拖,我們多次詢問什么時候能出調查結果,鹽業局總回復說他們一直在查。”山東肥城精制鹽廠負責河南地區鹽業銷售的市場部經理陳慶強對半月談記者說。
食鹽企業、管理部門各執一詞
據了解,山東肥城精制鹽廠目前為國家食鹽生產定點企業。“作為企業,我們依據新的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按照自建銷售網點這種模式跨區銷售,但是銷售過程中我們的食鹽被地方鹽業局以老一套經營辦法為由查扣,說我們的食鹽違反專營辦法規定,在當地沒有取得行政審批。”陳慶強說。
對于陳慶強的說法,新野縣鹽業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員表示,鹽改新政實施后,河南雖然放開了食鹽價格和銷售區域,但跨省經營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仍不得以發展分銷商的方式開展食鹽銷售;自建分公司開展銷售的,不得委托其他沒有取得食鹽批發資質的單位、個人進行轉批和代批業務。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查扣這些食鹽的法律依據是《河南省食鹽管理條例》和《食鹽專營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外地鹽廠在當地銷售食鹽必須在當地取得經營許可證,此外還需要具備當地相應的食鹽行政許可。
陳慶強對此并不認可。“地方鹽業部門以行政許可為由妨礙外地企業跨區經營,作為具有食鹽批發資質的食鹽批發企業,我們覺得地方鹽業部門是有意在設置障礙,保護既得利益。”陳慶強說。
跨區經營政策待完善
無獨有偶,近日河南項城市鹽業管理局也被曝“禁止”外地鹽當地銷售。
陳慶強告訴記者,一些地方鹽業局之所以這么做,就是因為鹽改引入的競爭機制,打破了當地鹽業公司的壟斷地位。“我們的鹽過來以后,只賣3000元一噸,比原來價格少了2000多元,價格懸殊太大。”
據悉,近期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召開會議,專門強調省級及省級以下鹽業主管機構要公開執法依據、程序、內容及處罰事項,防止野蠻執法,不得隨意設置區域限制,妨礙跨區經營。
采訪中,河南省鹽務管理局負責人表示,跨區經營涉及跨區物流配送、食鹽質量檢測、食鹽電子追溯系統等多個方面,目前正處改革過渡期,相關工作正在開展。
“在新的食鹽相關法規生效前,仍然按照現行食鹽相關法規、標準加強食鹽監管工作,但是現行法規中與《方案》不一致的條款從2017年1月1日起不再執行,如食鹽產銷區域限制等。”該負責人說。
該負責人向記者透露,這次鹽業體制改革,依照規定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而一些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為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搶占市場,將食鹽轉賣,再批發給沒有資質的企業或個人。這種行為違背了國家政策,增加了實質食鹽批發企業數量。這是目前許多地方查扣外地食鹽的重要原因。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程學林律師表示,目前處于鹽業體制改革過渡期,對于出現的食鹽跨區被查扣事件,建議有關部門加快鹽改政策落地,盡快完善出臺相關配套法律法規與權威解釋,清理不符合《方案》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并盡快推進政企分開,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釋放市場活力。(半月談記者 馬意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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