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發布的消息,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對涉案總金額高達3.7億余元的溫州菜籃子集團原董事長應國權等16人腐敗窩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應國權等11名被告人的上訴,維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5月22日作出的判決,核準被告人應國權死緩。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判認定:2003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應國權等人利用職務上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財物數額達2.16億余元。
其中,2003年至2006年間,應國權等人為謀取個人私利,商量成立股份制的溫州菜籃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展公司),并以發展公司為用地主體,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325畝,價值11578.8萬元。
發展公司成立后,應國權等人又以該公司名義參股組建溫州菜籃子安通運輸有限公司、溫州畜禽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不僅侵吞原屬菜籃子集團參股的溫州菜籃子肉類聯合有限公司的白肉運輸業務,還將肉聯公司解散并侵吞了生豬屠宰業務,分別侵吞國有資產783萬余元和401萬余元。
此外,應國權等人還將原屬集團公司的皮碎市場無償變更給發展公司,將蔬菜交易所的業務轉移到發展公司名下,分別侵吞國有資產893萬余元和7975萬余元。
2006年8月至2010年11月間,被告人應國權等人共計挪用集團公司和發展公司3889萬元,分別給被告人應飛杭(應國權之子)承包經營的集團公司下屬的外貿部以及戴某個人用于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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