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條例規定了將被處罰的六大情形,其中規定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最高將被給予撤職處分。
7月9日,國務院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全面規范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行政法規。
“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應當采取定員定額的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三公經費支出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條例中對于“三公經費”的相關規定被認為是最大的亮點,全國人大代表葉青評價說,這是迄今為止針對“三公經費”最嚴厲的法律規范,讓人看到了約束“三公經費”的希望。
上海財經大學教授鄧淑蓮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2011年七八月間中央95個部門公開的“三公經費”支出的準確定義都是“財政撥款中的三公經費”,而在各個部門的相關支出中,財政撥款僅是其中一部分,其余行政事業性收入、預算外收入等非財政撥款中,往往隱含著更大的“三公經費”支出空間。
目前尚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這部分收入數量比較龐大,科目也很龐雜,就中央一級財政看,大量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都在其列,數量很難掌握。
正如鄧教授所說,6月27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國務院關于2011年中央決算的報告時表示,93.64億元的“三公經費”支出,是匯總了2011年中央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用當年財政撥款開支的總數。
鄧淑蓮告訴記者,按照目前的預算科目分類,沒有完整的“三公經費”這一科目,各個部門預算的支出,一般分為“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兩大類,通俗地講,基本支出是“養人”的費用,資金來源于各級財政的直接撥款,項目支出是“做事”的費用,其資金來源則是各級發改委的項目撥款以及配套資金。
“三公經費”屬于基本支出,但在鄧淑蓮看來,目前中央各個部門和部分地方政府公布的“三公經費”支出中,屬于基本支出的只占了很小的一部分。
鄧淑蓮解釋說,基本支出屬于“人頭費”,定員定額,預算管理相對嚴格,只能支付正常的招待費、小型會議費用,而項目支出沒有具體的標準,部門隨意性支出很多,一些違規的“三公經費”支出就被轉移到項目支出里了。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條例首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要采用定員定額方式,‘三公經費’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意義很重大。”鄧淑蓮說。
6月27日,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2011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時表示,“三公經費”概念不清晰、口徑和標準不夠規范,不利于發揮約束和控制作用,也容易造成社會公眾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