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9日正式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作為我國首部專門規范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行政法規,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把社會普遍關注的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等問題作為重點,堅持勤儉節約原則,明確了機關運行經費、機關資產和服務管理的基本制度與要求。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三公經費”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
有關負責人介紹說,在經費管理方面,根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組織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同時,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采用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三公經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
為防止花錢大手大腳,條例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政府各部門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于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此外,根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