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7月9日公布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是我國首部專門規范機關事務管理活動的行政法規,對于“三公”經費、政府采購、會議管理等公眾關切的機關事務活動均做了規定。這表明我國深化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又邁進積極一步。
多年來,豪華“三公”消費、修建豪華辦公樓等深受公眾詬病,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黨和政府的形象。一些地方和部門,出現“花公款不心疼”“買貴不買好”等現象,不僅暴露了相關領導干部責任感的缺失,而且暴露了相關決策、執行、監督制度的缺失。
機關消費標準及時量化,有利于發揮約束和控制作用。去年以來,中央部門紛紛公開本部門“三公”經費,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是今年的審計報告揭示,由于“三公”經費概念不清晰、口徑和標準不夠規范,尚不利于發揮約束和控制作用,造成了公眾的一些誤讀。因此,要落實好機關事務經費管理,前提是有關部門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機關消費標準及時量化,有利于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今年的審計報告揭示,由于政府采購標準的制定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審批、授予、考核、處罰全部都由財政部門一家負責,審批監管不夠嚴格,也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引發了一些問題。因此,政府集中采購過程如何避免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以化整為零等方式采購,如何保障所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低于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以什么樣的標準判斷所采購的是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急需進一步建立更加健全、更加細化、更加可操作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