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行為規范》,要求法官不得無故更改開庭時間。
修訂后的《行為規范》對立案、庭審、訴訟調解、文書制作、執行、涉訴信訪處理、業外活動等各個環節的法官行為進行了規范。明確規定,法官參加社交活動要自覺維護法官形象;嚴禁乘警車、穿制服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法官應嚴格依照規定辦理手續,不得超標的、超金額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強調要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特別關注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訴訟需求。
修訂后的《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從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強調法官“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在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咨詢意見”;強調“法官退休后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等。
據介紹,最高法于2001年和2005年分別制定頒布了《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行為規范(試行)》。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原有的文件亟需進行適當補充和修訂。
與原文件相比,本次修訂的時代特色更加鮮明,充分體現了能動司法、調解優先等司法理念和原則的要求,更加符合當前審判工作的實際。兩個文件均設置了專章或專條,明確規定了監督和懲戒措施,使文件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為文件的貫徹落實提供了制度保障。(記者周英峰 楊維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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