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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欲追責惡意報道 被批將輿論監督視為障礙

時間:2009-12-25 10:12  來源:中國青年報

  輿論監督不是司法進步的障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除了申明“人民法院應當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向社會傳達的最重要信息,則是如果新聞媒體對正在審理的案件的報道“嚴重失實”或“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將依法追究責任。

  對此,有人疑慮,這一規定顯然不僅對各級法院提出了要求,更提醒新聞媒體在報道法院審理、執行工作中的“法律風險”。確實,曾因醉酒駕駛撞人而被判死刑的張金柱哀嘆過,說他是被媒體“殺死的”。近十年來,新聞學界一直對所謂“媒體審判”保持著警醒,也在不斷進行討論。在犯罪嫌疑人還沒被法庭判罪的情況下,就有媒體和記者宣布其有罪,并以渲染、夸大的手法引導社會輿論,集中對其展開批評。一旦當事人最終被判刑了,媒體、記者就宣揚所謂“新聞的力量”;而如果當事人最終被無罪釋放,想向相關媒體和記者“討個公道”,就很難獲得司法、行政部門的支持,更不要說讓對媒體普遍抱有敬意的輿論轉向、糾錯、道歉。

  其實,如何面對公眾意見和輿論監督,并不是法院“獨家”面臨的問題,而是現代社會的常見問題。從華南虎照片真假,到對云南“躲貓貓”、上海“釣魚執法”的質疑,一個個事件經過新聞報道的放大,被上升為舉國關注的公共事件,這成為現代媒體傳播的常態。有時,為了平息事態和緩解輿論壓力,有的黨政部門就不問程序不問細節地加重處理。在全國“兩會”上也有政協委員質疑說,不管在怎樣的輿論壓力下,行政問責都不應該情緒化,隨意化。

  顯然,最高人民法院有意梳理、規范法院與媒體的關系。我理解其初衷,在不斷受到輿論批評、質疑的環境里,法院很難贏得公眾起碼的尊重、敬畏和信任,而法院缺少權威、公信,又怎能建立起眾所期待的法治社會?

  但法律權威的建立,不在于批評者的意見對錯,而在于司法者自身的修養、素質和法律信仰。如果法院不能公正、公開、公平地審理案件,而讓當事人不斷上訴、上訪,就是媒體里找不到一丁點批評,又有什么用?畢竟,媒體報道是事實的反映,也是社會情緒的晴雨表。最高司法機關要求媒體不干擾司法、不影響司法權威,這些都沒錯,不光媒體從業人員,全體社會成員都要尊重法官的形象、意見和最終裁決。不過,司法人員自身素質過硬,才有建立這種信任的基石。

  目前,輿論普遍擔憂的是,怎樣認定“惡意傾向性報道”,什么樣的報道才算“對正在審理案件的報道嚴重失實”——如果不公開庭審,相關案情就還算司法機密,沒有最終判罪入刑,何來“惡意傾向性”和“嚴重失實”?而且,媒體批評到什么程度才算“有損法官名譽”,對于“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和“接受一方當事人請托”又如何舉證,由誰偵辦?法院和法官具有這樣的舉證、偵查權嗎?

  這些顯然并不是“技術性問題”,而是法院要不要接受輿論監督、怎樣進行監督的原則性問題。在各級法院面對記者采訪要求說“不”比比皆是的情況下,通過一個具有約束力的規定,讓全國各級法院對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依法追究相應責任”,雖有“嚴重失實”、“惡意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等前提,但又怎樣保證它們不被亂用和任意解釋呢?

  當然,我們希望新聞媒體在報道中能客觀、謹慎、理性、平衡,只有這樣才能發揮出推動司法和社會進步的作用。也希望法院在彰顯司法權威的同時,不模糊焦點,不設置障礙,主動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還要加強各級法官的法治修養、媒介素養,強化獨立審判,只有這樣,法院才能讓人信服,司法才能受到更多人尊重。(劉暢)

  獨立審判需要善意而公正的輿論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臺新規《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監督工作,特別強調媒體惡意傾向性報道將被追責。(新華網12月24日)

  規定強調,對違反法律規定,包括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對正在審理的案件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惡意進行傾向性報道,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公正審判的;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法官名譽,或者損害當事人名譽權等人格權,侵犯訴訟參與人的隱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當事人請托,歪曲事實,惡意炒作,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活動,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其他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影響司法公正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我們的時代是一個輿論監督日益張揚威力的傳媒時代,也是一個彰顯司法權威的司法時代。司法機關與新聞媒體交往越來越頻繁,司法如何直面傳媒,傳媒如何監督司法,這是無法回避的問題。所謂司法與傳媒的關系,主要體現為獨立審判與輿論監督之間的關系。獨立審判和表達自由其實都是現行憲法明確規定的憲法性原則,二者不可偏廢。輿論監督既要積極地有所作為,也要有理性的心態和良好的限度感;司法機關在主動接受輿論監督的同時,既要保持審判活動的開放性,避免對新聞監督的不當限制,也要防止輿論的不當干預對獨立審判和公正審判的負面影響。媒體的新聞輿論監督既要發揮滿足和保障公眾的司法知情權及表達自由的作用,又要發揮監督、督促和支持司法機關公正司法的建設性作用,防止出現所謂輿論審判、惡意炒作等對獨立審判和公正審判的破壞性效應。

  審判活動本質上是一種高度理性化、專業化和程序化的判斷推理的過程,要求法官盡可能保持一種不偏不倚的中立態度,要求審判活動盡可能排除情感因素以及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擾和介入。如果媒體過于熱衷炒作,甚至搞成“輿論審判”,就有可能誘發法官嘩眾取寵的潛在心理,同時也可能給法官造成過大的心理壓力。實踐中,的確有個別案件的判決是法院迫于過大的輿論壓力而作出的完全迎合輿論呼聲的判決。這種判決可以博得一時的大快人心,但它的公正性是值得懷疑的。這方面的案例及教訓其實并不少見。

  現代媒體被譽為與立法、司法和行政并列的“第四種權力”,依據學術大師福柯的觀點,權力和知識是直接連帶的,是在話語中發生聯系的,因而特定的話語往往就是一種權力的“知識型構”,并且是權力與知識通過媒體這種載體發生曖昧關系的表征。從一定意義上講,媒體對話語的控制和壟斷,實質上就是一種頗具隱蔽性的權力技術。人類不僅處于法律的監控之下,被法律之網所包圍,同時還置身于媒體織就的“輿論之網”之中,身不由己地接受現代媒體通過話語、聲音、圖象等自身潛移默化的控制。

  作為一種頗具隱蔽性的話語“準權力”形式,媒體的輿論監督同樣存在“權力”行使不當、甚至“權力”被濫用的可能。因此,媒體也要正當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話語“權力”,特別是要尊重和善待審判活動的獨立性和中立性,切勿惡意炒作,進行惡意的傾向性報道,“綁架輿論”向法庭施壓。

  當然,對于媒體是否存在“惡意”,法院要認真甄別,切勿輕率地對一切批評性報道都嗤之以鼻甚至“格殺勿論”,更不能有對媒體正常輿論監督的壓制和報復心理。(劉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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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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