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若干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的被執行人,在一定條件下,禁止其進行高消費活動的措施。被禁止的高消費活動共分9種。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自己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飛機、軟臥列車、三等以上艙位輪船等交通工具;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桑拿浴室、歌舞廳、高爾夫球場等高檔娛樂場所進行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或包租轎車;
(六)外出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為自己或他人購買高額人身保險;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任何以單位財產實施高消費行為。
意見稿稱,人民法院設置舉報電話或郵箱,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對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的舉報,并進行審查認定。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適當的獎勵。
被限制高消費的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裁定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法指出,此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陽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