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布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和《法官行為規范》。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辦公廳副主任孫軍工介紹說,最高法于2001年10月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2005年11月制定頒布了《法官行為規范(試行)》。兩個文件的頒布實施,對人民法院加強隊伍建設、改進司法作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人民群眾對公正廉潔為民司法有了更高的期待,客觀形勢對法院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職業道德準則》和《法官行為規范(試行)》亟須進行適當補充和修訂。
據介紹,修訂后的《職業道德準則》從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方面提出了很多具體的要求。比如,明確規定要“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時限,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注重節約司法資源,杜絕玩忽職守、拖延辦案等行為”,強調“審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偏袒或歧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私自單獨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強調法官“不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在企業及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等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給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咨詢意見”;強調“法官退休后應當遵守國家相關規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干預執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等。
修訂后的《行為規范》則對立案、庭審、訴訟調解、文書制作、執行、涉訴信訪處理、業外活動等各個環節的法官行為進行了規范。比如在立案方面,《行為規范》強調要“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特別關注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訴訟需求;便利人民群眾訴訟,減少當事人訴累;確保立案質量,提高立案效率”;在訴訟調解方面,《行為規范》要求“樹立調解理念,增強調解意識,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糾紛中的作用;切實遵循合法、自愿原則,防止不當調解、片面追求調解率;講究方式方法,提高調解能力,努力實現案結事了”等。
孫軍工說,與原文件相比,本次修訂的時代特色更加鮮明,充分體現了能動司法、調解優先等司法理念和原則的要求,使其更加符合當前審判工作的實際。同時,兩個文件特別突出了“公正、廉潔、為民”司法核心價值觀的核心和統領作用。此外,兩個文件均設置了專章或專條,明確規定了監督和懲戒措施,使文件的可操作性大大增強,為文件的貫徹落實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記者周英峰、楊維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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