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賠償責任人最高追償兩年工資
國家賠償后向責任人追償的標準獲得明確,此舉有望改善國家賠償法追償條款多年來被稱為“休眠條款”的狀況。
國務院法制辦20日就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行政追償和刑事追償數額的標準。
行政追償方面,草案規定,對有故意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兩年的基本工資;對有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其一年的基本工資。
對于刑事追償,草案規定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向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額為國家賠償費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過責任人員兩年的基本工資。
現行的國家賠償費用辦法是1995年由國務院制定的,該辦法對追償標準未明確。
- 解讀
追償有必要 責任難界定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北京市高級法院原賠償委員會主任陳春龍表示,無論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往往都跟相關機關工作人員過失、瀆職、失職甚至是徇私枉法、受賄等腐敗問題有聯系,因此,追償是很有必要的。
但追償也是有限度的,因為國家賠償涉及的是國家公務人員以國家的名義行使國家權力過程中發生的行為,這些行為如果完全由個人負責,則不利于公務員積極主動地行使國家賦予他的權力。因此,陳春龍認為以兩年工資作為最高追償標準是合適的。
但是在過去的十五年,鮮有責任人個人被追償,陳春龍表示,主要困難在于賠償責任難以界定,比如一個案件,責任人層層匯報,經過機關內部不同層級的會議同意,這種情況下如果要追償,在責任的界定和賠償額的分配上,則很難明確。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