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15年,經過4次審議,從原來的35條到修改后的42條,從原來的4000多字增加到現在的6000多字。
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將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對檢察機關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等三項重點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弊罡呷嗣駲z察院刑事申訴廳副廳長尹伊君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
“門檻”取消帶來短期陣痛
“門檻高”是國家賠償法最受爭議的問題之一。
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實行的是“違法確認”賠償原則,就是說,只有在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后果時,才給予補償。
“我國在制定國家賠償法時之所以確立違法責任原則,主要是考慮到違法責任標準易于掌握,賠償范圍適度。但現在看來,違法責任范圍過于狹窄,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雖不違法但卻明顯不當行為的賠償責任排除在外,顯然不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得賠償的權利!币辆蛴浾呓忉屃爽F行國家賠償法的制定背景。
而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結果原則’,只要最終無罪,就可以進入賠償程序。”尹伊君說。
從“違法確認原則”到“結果原則”,從“高門檻”變成“無門檻”,這在尹伊君看來不僅僅是執法理念發生了變化,更對檢察機關的辦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比如現在存疑不起訴的案件就要進行賠償。”尹伊君舉例說,按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這無疑使檢察機關的辦案風險加大,對檢察機關的自偵案件、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扣押、批捕、公訴等各個環節,都提出了更嚴更高的執法要求。”尹伊君坦言。
“過去賠償就等于是錯案。但現在情況將變得更加復雜,有一部分可能是錯案,有一部分則可能不是。”尹伊君說,“這就有一個對錯案全新認識的問題,如何使考評機制更加合理,也需要認真研究!
“短期可能會有陣痛,但從長遠看,更有利于我們的執法,更有利于提高我們的執法公信力。”尹伊君說。
剛性變彈性賠償可協商
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協商。
“這在現行的國家賠償法中是沒有的!币辆J為,這使一部原本“剛性”的法律變得富有“彈性”,使得檢察機關在執法時,可以選擇最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的方式執法。
新修改的國家賠償法首次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明確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這一規定,賠償決定書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的類似表述將成為歷史。
“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造成的精神損害也就不同。針對個案的不同情況,作出公正的賠償,對于檢察機關積極化解社會矛盾,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提供了一個新模式。”尹伊君表示。
拓展錯誤賠償監督途徑
“當一名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老百姓拿到國家賠償金后,那種悲喜交集的情感是難以形容的;那種對法律信任的恢復、對黨和政府信任的恢復是引人深思的;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產生的社會效果是難以估量的。”面對記者,尹伊君發出了這樣的感慨。
修改后的國家賠償法,建立了對賠償的監督制約機制。第三十條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這樣,檢察機關不僅是賠償義務機關,也是法律監督機關,具有監督賠償法實施的職責,這將保障國家賠償法得到更好的貫徹實施。
“這一規定使賠償程序更加公正合理!币辆J為,對錯誤的賠償決定實施監督是由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性質決定的,是我國法律監督制度的重大發展,豐富、拓展了法律監督的途徑和方式,對于完善公民合法權益保障機制,規范執法機關職權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任何一個國家都不能或難以保證絕對不發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但關鍵在于公民權利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侵犯后是否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恢復,這是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標尺!币辆硎。(記者 趙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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