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正案)》將于今年12月1日實施。5月17日,記者從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等7個部門聯合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1995年以來,我省(山東)共辦理國家賠償案件7452件,國家賠償金額共計1.2億元。
1995年1 月1日,《國家賠償法》正式實施。截止到2009年底,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各自系統的刑事賠償案件或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分別為372件、575件、117件,累計 賠 償 金 額 分 別 為586.5644萬元、213.12萬元、734.6675萬元;省、市兩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共審理各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刑事賠償或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708件,決定賠償335件 ,賠 償 金 額 累 計1315.4553萬元。此外,全省各級人民法院還審理行政賠償案件5680件,判決支付賠償金額累計9111.53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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