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明確規定市縣委書記不得在離任時或離任前三個月內突擊調整、提拔干部,否則將追究其責任。
浙江省委近日印發的《浙江省規范市、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暫行辦法》指出,當出現領導班子換屆、領導干部職位出現空缺、機構變動需要調整配備、領導班子或者領導干部存在突出問題需要調整、完成重要任務需要調整配備等五種情形時,市縣委書記可以根據組織部門的建議,決定啟動干部調整動議。
但是,市縣委書記不得在機構變動、已經明確本人離任時動議調整、提拔干部,不得在任期屆滿、任職年齡到限前三個月內動議調整、提拔干部。確因工作需要的,要事先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而且,不準在集體醞釀和黨委會討論干部任免時,對擬任免人選首先發表傾向性意見。
浙江省委指出,市縣委書記是該地區干部選拔任用的第一責任人。凡違反組織人事紀律,對干部使用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用人不正之風查處不力的,將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