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公布省政府令,明確提出重點建設項目的法人擅自調整預算的,可罰5萬元。
浙江省政府指出,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標準、概算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的,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重點建設項目法人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建設標準以及項目概算的,由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責令其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且,對負有責任的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根據浙江省政府的規定,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法人要定期向所在地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實施進度報表,反映資金到位、工程進度等情況。實施進度表要同時抄送同級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審計、監察機關。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