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近日出臺關于規范“駐京辦”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保留省政府和杭州市、寧波市政府“駐京辦”;溫州等其他9個設區市確需繼續保留的,須報省政府核準。
同時,撤銷縣(市、區)政府、各級政府職能部門、有關經濟開發區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職能的單位以各種名義設立的“駐京辦”。其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統一撤回并妥善安置,對勞動合同制用工人員由派出單位按規定妥善解決,并積極幫助再就業。
根據浙江省政府的規定,保留的“駐京辦”要實行政企分開,強化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各派出地政府要每年對“駐京辦”進行財務、資產審計。“駐京辦”不得違規使用財政資金在北京新建和購置具有經營、接待服務性質場所。
浙江省政府指出,除按規定保留的“駐京辦”外,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在北京設立新的辦事機構,或者派駐人員以“駐京辦”名義開展活動。違反有關規定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