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下月起施行
政府出臺的“紅頭文件”將統一審查、統一登記、統一公布,同時必須注明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到期自然失效,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5日由成都市法制辦公布并將于2月1日起施行。
未在網上公布將不具效力
按照新規,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協調論證、合法性審查、審議決定、簽署公布等程序進行。起草規范性文件須進行調研論證并廣泛聽取相關機關、組織、公民和專家的意見。重大或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今后成都市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將實行統一審查、統一登記,經簽署的規范性文件應在政府公眾信息網上統一公布,未在網上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有效期不得超過5年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設置專項條款對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且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的自然失效,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若需繼續實施,應當由制定機關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組織評估,根據評估情況重新發布或者修訂后發布。同時,制定機關還應根據情況變化,每隔2年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定期公布經清理后廢止、失效和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目錄的,不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
為強化監督,新規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可直接向上一級政府法制部門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相關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
議事機構不準發“紅頭文件”
誰有權制定“紅頭文件”?成都市法制辦昨日同時公布了經審核確認的81個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2009年3月起成都政府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對成都市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間制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發現某些議事機構、部門派出機構也制發了一些涉及公民、法人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新規明確提出: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新規還明確了不允許在“紅頭文件”中設置的內容,包括行政許可及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