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獨家于8月6日第六版刊發《眾多基金公司高管來自證監會,監管部門執法被疑心慈手軟》和8月13日第十版《證監會官員近水樓臺忙下海,專家認為執法打折扣》的連續報道引起強烈反響。近日,證監會首次公開并修訂《中國證監會工作人員行為準則》,要求證監會工作人員離職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在基金公司任職。
據了解,此次修訂后的行為準則,新增了一章“回避”制度,明確規定,包括派出機構在內的所有證監會工作人員,不得在監管對象以及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未經批準,不得在社團等非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經批準兼任職務的,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這個行為準則明確規定,證監會工作人員離職后,在規定期限內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回避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在監管對象中任職。這意味著證監會領導人員離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基金公司或證券公司等監管對象中任職;一般工作人員則是在一年內不得在監管對象中任職。
依照行為準則的規定,證監會工作人員不得炒股,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本人、親屬和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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