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臺環保部門發布“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及“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并自3月1日實施,前3個月先行勸導,今年 6月1日 起,車輛停車超過3分鐘未熄火將臺灣地區同步開罰,臺南市環保局呼吁民眾停車超過3分鐘要熄火,以免受罰。
環保局表示,臺南市創亞洲城市先例,2008年即通過“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迄今已告發停車超過3分鐘未熄火,徑行裁罰計146件,另配合當局“環保署”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稽查首日,環保局1日針對學校、醫院、車站及大型購物中心加強倡導,勸導件數共計303件。
環保局表示,為配合“環保署”的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將同步修訂罰鍰額度,并加強管制學校及醫院周圍之車輛怠速行為,設置停車怠速熄火告示牌。
“環保署”將排班出租車前三輛列為排除對象部分,臺南市也將納入管制,市府已于2月22日邀集相關公務機關、學校、醫院及公會團體,召開自治條例草案研商公聽會,將匯整各單位意見憑以修訂條例,辦理后續公告程序,希望6月能正式實施,與“環保署”同步取締怠速行為。
依“環保署”所訂管理辦法規定,機動車輛于公私立停車場、道路(不包含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之場所,停車怠速等候逾3分鐘者,應關閉引擎熄火。違反者機車處罰1500元(新臺幣,下同)、小型車3000元及大型車5000元,且經要求改善而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1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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