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臺灣媒體報道,綦姓男子花千萬元(新臺幣,下同)購買套房及機械停車位,仲介及賣方堅持不能試停,交屋后發(fā)現(xiàn)停車位每月故障近15次,氣得提告。臺北地院認為這個停車位“無效使用率”達三成二,判決賣方要退卅八萬多元。
房仲人士提醒,民眾購買機械停車位,要先查閱建照確定車位是否合法,契約更須注明長寬大小;更重要的是,因為連動式的機械停車位,一個故障就全停擺,一定要試停進去,看車位能否順利升降。
綦姓男子去年初通過仲介購買臺北市南京東路一間套房及機械停車位,要求試停,但仲介及賣方表示不能,若車位有問題會負責到底。
綦姓男子簽約后,隔天前往車位試停,操作20分鐘都沒反應(yīng);向管理員查證,赫然發(fā)現(xiàn)該機械停車系統(tǒng)從4年前起,每個月都有十幾次的報修紀錄,嚴重時一周都無法使用。他認為前屋主刻意隱瞞瑕疵,要求減少買賣價金。
前屋主指出,這個機械車位沒有獨立所有權(quán),充其量只有使用權(quán);且該車位屬于棋盤式機械設(shè)計,導(dǎo)致如有一車位故障,其他車位就無法使用,當初購屋就有這個瑕疵,不能歸責于他。
法院委托停車場協(xié)會勘查,發(fā)現(xiàn)該大樓的機械停車設(shè)備有諸多缺失,包括設(shè)計錯誤、零件老化、故障未及時整修。
法官還查出,該大樓的機械停車位從4年前開始,故障頻繁,最高一個月故障卅次,最低一個月也至少有5次;算下來,28個月共故障398次,平均每月故障14.21次。
法官認為,該停車系統(tǒng)故障率過高,賣方應(yīng)負瑕疵擔保責任;換算每月因故障而無法使用停車位的效能減損率約為三成二,該車位市價120萬元,判決賣方應(yīng)就停車位瑕疵退還買方38.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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