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考的一場火災,把袁厲害推向了風口浪尖……針對此事,我個人覺得我們的媒體及我們的政府不該過早地將袁厲害的收養行為與這起火災捆綁;更不該由于這場火災,就把袁厲害的收養行為說得一無是處,全盤推翻。
說火災,是不是先得了解下火災的真正原因?如果是取暖用器引起的火災,這算天災還是人禍?退一步說,即便袁厲害有監管責任,未按國家規定冬季取暖,這與她收養被遺棄的孩子何干?就算退一萬步,這火是袁厲害蓄意放的,法律該讓她承擔什么法律責任都不過;但這與她一直堅持收養被人遺棄孤兒,是不是成績還是成績,過錯(或犯罪)不能與之混為一談?更不能就此抹煞!
依我看,如果這場火災有袁厲害的部分責任,那蘭考民政局也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個自身家境條件并不富裕的百姓能收養這么多孤兒,而且是從死亡線上抱回來的——明明所有人都知道袁厲害給不了這些孩子一般孩子的生長條件,明明所有人都知道這么多孩子擠在一間房子遇火災是危險的,為什么事先就沒人提醒、防范、重新安置?為什么遇事總是事不關己,全都是當事人袁厲害的錯呢?說實在的,做為那些孩子的親生父母,他們就沒責任,不該自責,被遣責嗎?
再說收養,不管袁厲害的收養行為是什么目的,我以為能讓這些孩子從死亡線上活過來,有些孩子還能在袁厲害及其它好心人的幫助下醫好病,成長起來……她袁厲害名副其實地真厲害。那些苛求、指責袁厲害是別有用心,動機不純之人,我想問:你們愿意別有用心,動機不純地收養這些孩子嗎?你們愿意為那么一點底保,亦或醫好這些孩子的病,送(或著賣)這些孩子給人家掙那點錢嗎?
想來袁厲害也沒這樣的經商頭腦。如果有,她就不會什么樣的孩子都接收,得挑那些可以賣好價錢的孩子了;想來說這話的人也沒啥經商的頭腦。如果有,好好計算下養孩子的成本(人工成本及資金投入成本),與最終賣孩子(我這說的是如果真是以賣孩子為最終目的)的回報,它能成正比,回報大于支出嗎?
最讓我火大的是當地的民政局的官員,平日里,你們不將這些本該由你們管理及撫養的孤兒送孤兒院,也曾支持與幫助袁厲害一起照顧及撫養這些孤兒……一場火災,你們怎么成了局外人,不儉視你們工作中的疏失,反對袁厲害評頭論足起來了呢?
說真的,我不否認袁厲害在這場火災中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死了那么多孩子)。但其它人是不是也有責任?憑這場火災,就抹殺掉袁厲害的所有好,掩蓋別人在這場火災中的所有錯,將“錯”全都由袁厲害承擔,我以為媒體及社會同仁,不該這樣評價袁厲害!更不該讓官場上“好事全是領導的,錯事全是當事人”的陋習陰魂不散! (中國臺灣網網友 單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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