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城市路橋“打包”收費,是時下不少城市的通行做法。在國家加強清理整治路橋收費的背景下,這種年票制開始遭遇尷尬:新近開征的廣東惠州市,七成車主未繳費;東莞市92萬輛汽車,兩成欠繳年票……對一些市民而言,提起年票制很無奈:“這條路,這座橋,不管你走不走,都得留下‘買路錢’,且要年年繳。”(10月29日 《新京報》)
將城市路橋“打包”收費,有利有弊,是褒是貶,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從有利的方面說,將城市路橋“打包”收費,可以避免計次收費的麻煩及造成的路橋擁堵,提高車輛通行的快捷,也可以免去設置收費關卡的經濟成本。
就弊端而言,將城市路橋“打包”收費,通行費一刀切,是筆“糊涂賬”,過橋多的與過橋少的,都掏一樣多的通行費,有失公平,也是一種“懶政”。 按法律規定,路橋收費須專款專用,征收的“年票費”只能應用于償還城市路橋、隧道建設的貸款。但從執行的情況看,一些地方“年票費”突破了“專款專用、收費還貸”,被挪用了。如,用作政府性基金,用于統籌解決城市道路設施的問題及新建公路的投資。
現在,一提起路橋收費,就遇到反對,似乎完全不收費就好,這是一種認識誤區。當某些路橋還處于還貸期,取消收費,讓一些經濟拮據的地方政府用地方財政為路橋費買單這是不現實的,一旦買單,勢必挖東墻補西墻,造成地方民生工程的欠賬。因此,我們不應當籠統地反對將城市路橋“打包”收費,而要以是否償還完路橋貸款為前提。若償還完路橋貸款,就要考慮取消路橋收費,包括“年票費”。至于維修路橋的費用,應當從地方財政上列支,這屬于公益開支。若沒有償還完路橋貸款,該收還得收,只是要對城市路橋“打包”收費“揚利袪弊”,重在“袪弊”,即收費公平,通行了多少,就收費多少;“年票費”只能專款專用,且要曬賬本,予以陽光監督,絕不應是“糊涂賬”,杜絕藏“貓膩”的可能。 (中國臺灣網網友 于文軍)
(本文為網友來稿,不代表中國臺灣網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