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貪瀆弊案一審判決扁夫婦無期徒刑,連同家人罰款超過10億,除深綠支持者不分黑白外,可謂大快人心;但扁案不法所得究竟有多少,如何追索,不僅是臺檢方特偵組及各級承審法官的責任,也是當局各相關權責單位的責任,務求涓滴歸庫;這既要從案情中抽絲剝繭,了解其不法所得來源;還要追查不法所得的流向。所以要追索陳水扁不法所得的意義,既有法律上打擊不法和貪瀆的消極意義;更有為后來者戒,導正社會風氣的積極意義。
美國《世界日報》今日刊登社論指出,陳水扁在任期間貪念過甚,個人正當收入無法滿足個人欲壑。臺灣民眾豈能同意陳水扁及其家人大竊公庫于前,逍遙得意于后的行徑。
社論分析,追索陳水扁的不法所得當然要有策略,至少有一基本認識,即犯案者不可能自行繳回贓款。陳水扁公務機要費案的不法所得較易追查,因為帳目具在;然而侵吞“外交機密”款除已曝光的案件外,是否還有他案未見曝光,這得斟酌是否允許特偵組檢察官檢視核對“外交部”相關密檔。其次是歷年軍備采購成案或未成案者,陳水扁是否介入,也應從軍購檔案中一一檢索、查核,而這或許還是個大黑洞。
陳水扁的不法所得,相信絕非一審判決文所提“南港展覽館”或是“龍潭購地案”那般,類似黑道從中抽傭而已。利用政策換取不法利得,相信情況或更嚴重,利得更龐大,也更無痕跡。以“二次金改”為例,陳水扁何以堅持讓民營小銀行并購公營大銀行,放棄經營權任令公股受制、聽命于民股操弄?國泰世華保險室新臺幣8億元洗錢案、元大馬家并購復華金等案或許只是冰山露頭而已。追究“二次金改”的弊端已不是從個別金融控股公司入手,而是要從整個政策形成過程中追究。
若要理解扁案的惡質程度,必要了解陳水扁夫婦借勢借端向企業主索賄的惡行,辜仲諒給扁家的3億元不樂之捐就是顯例;然而魔鬼交易并不意味企業主遭受勒索的同時,并不想借由互為剝削的方式圖利。陳水扁可以惡性勒索,但也可以給企業主回饋,企業主只要取得政策利益,對于不樂之捐又何樂不為。陳水扁堅持“二次金改”,難道不是為金控公司量身訂造,設局斂財的把戲。陳水扁涉及此種案件的犯罪所得若無法追回,其于公理正義自屬有虧。
社論指出,陳水扁迄今只承認犯了“社會文化罪”,其它罪名一概否認,否認不法所得。觀察陳水扁的策略就是死不認帳,等同拒絕吐出贓款;傳言陳水扁在日本就藏了300億,遠大于一審判決所涉及的金額,更遠遠超出陳水扁此生合法所得。陳致中承諾要匯回海外洗錢的7億不法所得,一審判決文即指毫無繳還意愿,證明司法單位不可能等待犯罪者的悔意,當另安排積極的追索作為。
是以“世紀大審”陳水扁要有兩個層次,一是對陳水扁及涉案者罪刑的偵辦和審判,另一個層次就是持續不懈地追索不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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