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贊成或反對島內教育部門的“師生戀禁令”,臺灣《聯合報》1日刊載評論從愛與性的關系以及戀愛自由兩個方面,再次做出深度探討。
評論摘編如下:
臺灣華梵大學哲學系副教授呂健吉指出,昨日在學校上“愛情哲學”的課程時,特別以“教育部門明令禁止師生戀”議題讓同學討論,但同學贊成或反對的理由,似乎都說不出個所以然。
因此,個人覺得教育部門或有意訂定規范的大專院校,應該要更明確定義何謂“師生戀”,要不然可能會衍生更多問題。
首先應澄清的是,所謂師生戀指的只是單純的男女之間的戀情,還是要加上性接觸或性關系?如果只是用含混的親密關系,可能會有所不清。
性關系與性接觸是可以具體描繪的某種身體接觸關系。但是親密關系是法律用詞嗎?是指性接觸、身體接觸或是心靈的親密關系也算呢?
如果依照的“教師自律公約”,教師和學校學生不應發展違反倫理的情感、愛戀關系。此一規范所言的意義是不該發展情感、愛戀關系?還是不該發展“違反倫理”的情感、愛戀關系呢?若是后者,則任何一對戀人只要是違反倫理者,原本就是錯誤的行為,何以要特別強調師生關系呢?
媒體的報道和民意代表的質詢及一般人的觀感,把上述狀況皆以“師生戀”來泛稱,將會讓師生關系緊張;更不可以用師生關系“不對等”來做為反對師生戀的理由。我也不清楚,若愛是某種的互補,則何來對等呢?
同時,愛情也無法強迫或利誘,充其量有些人只能夠以此來要求不當的性關系,但這已有其它的法律來規范,并且這也非真愛,則何必由此角度來做為反對師生戀的詮釋呢?
總之,愛情不等于性關系,不合乎倫理就是不對之事,無論是否為愛情;愛情也沒有身份之別,因而師生戀,只要是合法、合乎其它關系的愛情倫理,就不要因其身份的關系就反對兩人的真愛關系!
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是禁止民眾談戀愛的,所以不涉及性關系及違反道德倫理的師生戀,何罪之有?
[責任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