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聯合報》今日針對島內師生戀問題發表評論。評論指出,師生戀,鼓勵是不宜鼓勵,但若說禁,恐怕也禁絕不了。師生戀和師生間的性騷擾并不是同一回事,何者適宜公權力的手伸進來,這個分際該弄清楚。
評論摘編如下:
師生戀,鼓勵是不宜鼓勵,但若說禁,恐怕也禁絕不了。有些界限或分際,應該要弄清楚一下。
從法律條文來說,第一條是成年與否的界限。島內除了“刑法”,現在還有“兒少福利法”及“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當老師的和當學生的,同樣應明白自己的權利和行為后果。第二條則為是否運用職權脅迫的界限。一名高職老師以宗教治療為由,性侵了至少9名女學生,結果被判20余年重刑,并成立了第一宗老師性侵而學校賠償的例子,連校長也遭島內監察部門糾舉。這些界限不可跨過,無庸贅言。
但談的如果是師生“戀”,又也許不全是硬邦邦的法律所能規范的。師生戀,可能是佳話也可能是悲劇,可能很浪漫也可能是痛苦。寫在瓊瑤的“窗外”里或許是動人的故事,發生在真實杏壇則可能鬧成難以承受的丑聞。
但話說回來,哪一種戀愛不是又浪漫又痛苦?哪一種戀愛,不都可能結局在佳話,也可能結局在悲劇嗎?世俗看來門當戶對、才子佳人之戀,未必幸福以終。當代的姐弟戀、異國戀、同性戀、麻雀想要變鳳凰之戀……以過去某種標準看來的不倫之戀,現在則各有自認理直氣壯的依據。這樣說起來,明文規定、強力拆散、或父母淚眼懇求的禁戀,就算不是多此一舉,也多半徒勞無功。
回到法治的現代社會里,以主管單位教育部門的高度和規格,發文強調遵守法律規范是應該的;但白紙黑字要求聘約載記禁止戀愛事項,實在有點“前現代”。師生戀和師生間的性騷擾并不是同一回事,何者適宜公權力的手伸進來,這個分際該弄清楚。
[責任編輯:張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