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自建國之日起,始終伴隨其艱巨性同行,百折幸在不回。多年來,美國一直“堅定不移”地朝著一個更具包容性的民主社會發展。投票權已擴大,曾被用來當作投票資格的人頭稅也被取消。國會曾于1907年通過《提爾曼法案》,禁止任何企業和銀行為利益向政府官員捐贈金錢。這有力地推動了“鍍金時代”之際的美國自腐化黑暗向光榮夢想的華麗轉身。在1972年的“水門”事件之后,政治獻金更是受到了更為嚴格的限制。
然而,在今天,這些“進步”卻受到了強烈沖擊。2013年6月25日,美國最高法院宣布《投票權法案》第四條無效(投票權法案旨在保護任何人不受種族和膚色影響而平等享有投票權)。盡管奧巴馬抗議這次判決是一次法律和公正的倒退,國會也并沒有對其進行修正。2002年通過的選民身份法案更是在變相地向貧困的少數族裔選民課征“人頭稅”。
201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票贊同4票反對的微弱優勢,表決通過了一項歷史性的重大法律裁定。按照這項裁定,美國的公司、非營利團體和工會將被允許像普通公民個人一樣,擁有直接在選舉活動中表達意見的權力。同時,成立了旨在籌募及分配競選經費給角逐公職的候選人的政治行動委員會(PAC)。這一結果,直接推翻了美國的選舉制度下,103年以來一直恪守的,限制利益團體直接參與選舉活動的規定。
在2012年的總統選舉中,這一制度變革結果就得以迅速呈現。32位來自政治行動委員會的主要捐贈者給出的捐款總額遠遠超過數以百萬的普通美國人單筆不超過200美元的捐款總額。政治行動委員會中多于60%的捐款僅來自于159位捐贈者,他們中每個人的捐款數額都超過100萬美元。
更令人擔憂的是“暗箱操作”盛行。2013年的選舉中,有將近3億美元的競選募捐和開支不必公開資金來源。預計到2014年的中期選舉,此數額將高達10億美元。
然而,沒有什么能比民眾的需求更為重要。如果,美國權力機構無法控制億萬富翁們對于選舉的“購買力”;那么,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代表的將是權貴的利益,而其他每一個普通人真正的需要將會陷入被“置若罔聞”的境地。
當美國最高法院稱,“企業即人,企業募捐其實是對言論自由的保護,且能夠對政治競選中的廣告施加合理約束”時,美國的民主正步步淪落。
硬要將美國人言論自由的權利與他們的銀行賬戶扯上關系,實則有些悲哀。美國最早出臺憲法修正案,改革競選籌款制度的初衷也在于此。民意調查普遍顯示,大多數美國人希望廢除政治行動委員會。
本周,美國將為競選經費改革的憲法修正案再次投票。無論結果如何,相信爭取民主之風都不會就此停住。美國基層民眾的吶喊聲會讓國會和最高法院明白,美國民主“拒絕”政治獻金。(文/郝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