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黑龍江省集賢縣,有村官涉貪,縣鄉兩級先后組織調查組查貪,調查持續9年未有圓滿結果。村民卻漸漸覺察到,調查組涉嫌將高額的“辦案費”在村集體下賬,調查組也涉嫌貪占村集體財產。(據《中國青年報》)
調查涉貪者的調查組也涉貪,這事聽起來有點黑色幽默的味道。長達9年,村民們向縣、鄉討說法,可是說法沒討到,卻給自己招來了一群“吃貨”——29萬元的調查費用,要由村里下賬。給調查組報銷費用還罷了,更讓人“憋屈”的事,還不在報銷本身。請看:調查組在一家最高菜價只有48元的小飯館吃飯,卻開出了7950元的發票;一張顯示“查案打字復印材料”的收據,顯示的花費金額是2900元。而且近6萬元的打字復印費絕大部分花在“丫丫復印社”。
作為公職人員,調查、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本來就是職責范圍之內的事,為什么要到調查對象的村里報銷費用?如果按此邏輯,公安辦案是否也該向報案者收取辦案費用了?再說,讓當事村負擔調查經費,能保證調查行為的不偏不倚、調查結論的客觀公正嗎?
調查涉貪者的調查組也涉貪,實在令人拍案驚奇。本該受理舉報、查處群眾投訴的機關,把調查涉貪者當做一個既有油水又無責的肥差,把“既不辦事又要吃你”當做津津樂道的行政行為;一些基層政府,自己給群眾辦不了正事,但是釋放蠶食公信力的負能量,卻有一種習慣成自然的熟練。(馬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