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往往陷入“企業污染,公眾受損,政府埋單”的窘境,而政府埋單就是公共財政埋單,損耗的也是人民的財產。2007年,環境保護部、保監會聯合啟動環境責任保險試點,卻在多個省份遭遇推廣難,面臨“叫好不叫座”的尷尬。
企業投保之后,若發生環境污染,對第三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將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樣,受害者可以得到賠償,企業也可以減少高額賠償帶來的風險。保險公司為了避免自身風險,不會承保環境措施不到位、污染風險太大的企業,這也會督促企業加大環境保護投入。如同許多建筑投保火險一樣,不會有了保險就放松消防設施配備,而是要雙管齊下,減少風險。
以上,都是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美好想象。看上去很美,實施情況卻遠不如預期樂觀。例如,據某保險公司湖北分公司統計,2008年湖北推出地方細則,全省有400家企業在環境責任險試點范圍,至今卻只有35家企業參保。企業不愿投保的原因在哪里?國內的環境污染事故少得讓企業覺得不需要?當然不是。相關保險制度不夠完善,法律保障不足,可能是一方面原因。
更重要的是,環境污染的違法成本過低,企業自然認為沒必要掏錢買保險。環境污染事件不斷出現,對周邊地區的環境造成破壞,對公眾的身體健康造成威脅,但有多少企業切實地承擔起法律責任?如業內人士分析,事故發生后,賠償額不高,企業不痛不癢;賠償額高,甚至有企業一走了之,由地方政府收拾“爛攤子”,企業又何必參保?只有普遍嚴格的環保執法和切實到位的責任追究來做保障,企業的法律責任避無可避,賠償責任承擔起來很吃力,參保又確實能分擔一部分風險,企業才會有投保的動力。
今年1月底,環境保護部聯合保監會發文,將環境污染責任險的試點推至全國,并將這一險種列為強制責任險,未來企業是否投保直接關系到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等。強制投保,確實是一個辦法。但是,如果只有行政強制,而不是通過加強環保執法、提高違法成本,來促進企業對投保的內在需求,環境責任險可能變成一種“形式主義”,這一保險制度的成長也可能僵化,無法滿足社會需求。“違法成本過低、守法成本過高”的局面不改變,企業投保就會變成“走過場”,實際發生的賠付也可能微乎其微,環境責任險就會成為“擺設”。環境責任險的原意是通過市場化手段減少污染事故的風險,強制是一種必須,也是一種無奈,但無論是市場自愿還是行政強制,關鍵是讓環境責任險的良性循環能夠運行起來。環境責任險要發揮應有的社會作用,也需要一個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