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昨日報道,多地信訪系統官員證實,自今年3月至今,暫未收到國家信訪局關于各省(市、區)“非正常上訪”人次數的排名表。目前,一些地方開始取消信訪考核與信訪排名,如湖南長沙市不再進行信訪考核與排名,并要求各地信訪部門不要進行截訪。
信訪考核和信訪排名制度,緣于2005年5月1日施行的《信訪條例》中的相關規定。當初推行信訪考核和信訪排名制度的本意,是要向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施加具體的責任和壓力,促使他們認真做好信訪工作,切實保障群眾合法權益,避免引發非正常上訪等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然而,在實際執行中,信訪考核排名給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造成的責任和壓力,很大程度上異化為地方政府阻礙群眾上訪、侵犯群眾信訪權利的動力,一些地方不是下工夫妥善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和矛盾,而是動用大量人力物力,對信訪人員進行“控訪”、“截訪”,甚至借助、縱容黑惡勢力非法限制信訪者的人身自由,嚴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影響十分惡劣。
地方政府“控訪”、“截訪”的思路簡單,目的也很明確,就是要在難以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和矛盾的情況下,先集中力量“解決”群眾信訪本身,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群眾信訪的數量,爭取在上級政府組織的信訪考核中獲得高分。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和矛盾沒有得到解決,群眾信訪本身卻要被“解決”,這種一種典型的“掩耳盜鈴”思路,但在突出信訪考核和信訪排名的工作機制下,不得不承認,如此“掩耳盜鈴”卻是地方政府的一種理性選擇。其原因就在于,地方政府以“控訪”、“截訪”等手段“解決”群眾信訪本身,要比做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妥善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和矛盾容易得多,而且后者并不容易引起上級的注意,前者卻容易在政績考核中得到肯定,自然會成為地方政府的首選。
國家信訪局暫停發布各省市“非正常上訪”人次數排名表,一些地方開始取消信訪考核和信訪排名,從中當可窺知信訪工作改革和轉型的方向。取消信訪考核和信訪排名后,某個地方群眾信訪包括非正常上訪數量的多少,不再與這個地方的信訪工作評價直接掛鉤;若有群眾在越級上訪、非正常上訪過程中產生違法犯罪行為,也應由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按照屬地原則,組織調查取證并依法處理,而不應簡單歸咎于信訪群眾所在地政府“控訪不力”。這樣可以為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卸下沉重的負擔,推動地方政府把信訪工作重點從以往以“控訪”、“截訪”侵犯群眾信訪權益,轉為依法維護群眾信訪權利,為群眾信訪提供服務。
要減少群眾信訪數量,減少非正常上訪等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關鍵是要妥善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和矛盾。這就要求各級地方政府和權力機關切實推進自身改革,促進權力機關之間的監督制衡,加大公眾權利對權力機關的監督制約,促使權力機關對基層選民和公眾保持敬畏,真正對公眾的利益負責,有效遏制地方官員腐敗和司法腐敗。同時,充分開掘基層群眾自治資源,完善基層社會治理結構,在基層社會形成穩定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使調處糾紛、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真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