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最高法、最高檢3日發布的司法解釋從嚴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事實上,這已不是兩高第一次就此類犯罪發布司法解釋了。
“假白酒”案、“瘦肉精”案、偽劣食品添加劑案、“地溝油”案……近年來發生的案件觸目驚心。如果容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再發展下去,不僅整個食品行業可能會受到致命損害,而且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也將受到嚴重損害。沒有舌尖上的安全,何談復興夢、富強夢。
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不能僅僅著眼于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還要除惡務盡,掃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環境條件。司法解釋對為此類犯罪提供資金、貸款、許可證件,提供場所或者運輸、貯存、網絡銷售便利,提供生產技術、食品原料,提供廣告宣傳的,以共犯論處。這就為多個環節全方位懲治犯罪提供了依據。
食品領域鏈條全覆蓋,產品全覆蓋,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編織嚴密的刑事法網,這樣才能讓不法分子無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