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裝水里含有相關物質的限值,關系到消費者人身安全,并不是企業的專業生產技術,不應作為“秘密”加以保護。
所謂“農夫山泉的標準不如自來水標準”的新聞,撥弄著公眾敏感的神經。其背后是中國當下瓶裝水的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亂象叢生。
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占據北京主要市場份額的十多種瓶裝水品牌,有三分之一是執行企業標準;記者向雀巢、統一、可口可樂、康師傅等多家知名企業提出公開企標的要求時,多被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
那么企業的產品標準,是不是“商業秘密”呢?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秘密”的定義是,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不同于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后者通過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登記,經過公示程序,由國家確認權利人權利的獨占性;而商業秘密之所以能成為一種法律承認的權利,在于權利人必須已采取相應的保密手段。秘密性是商業秘密區別于專利權的本質特征,一旦所謂“企業秘密”被公眾廣泛知悉,或者本身就是公眾依法有權廣泛知悉的,那就不成為“企業秘密”。
而我國《標準化法》規定:在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下,應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即瓶裝水的企業標準應該向質監部門的標準化處備案。此外,《食品安全法》也規定,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備案就是企業主動向政府部門披露信息,既已披露就喪失了秘密性,不成為“商業秘密”。
而且,原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衛政法發〔2009〕54號)》明確規定:在發給企業備案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衛生部門要向社會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可見水標準本來就是應該向公眾披露的信息。而且,如果企業標準涉及商業秘密時,按前述《辦法》,企業應當在備案時提出書面意見,并同時提供可向社會公布的企業標準文本,絕對不是像現在這樣拒絕向公眾透露。
企業向質監部門公示了標準,向衛生部門公示了標準,但就是不向消費者公示,卻說這是“商業秘密”。瓶裝水里含有相關物質的限值,關系到消費者人身安全,并不是企業的專業生產技術,不應作為“秘密”加以保護。
按《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衛生部門應主動公示經備案的企業標準;但遺憾的是,“標準門”爭論至今,鮮有衛生部門依法主動公示企業標準。從目前能找到的可口可樂云南公司的礦物質水企業標準Q/KKK 0003 S-2009來看,真是讓消費者大開眼界。該企業的礦物質水,是以純凈水為原料,人工加入硫酸鎂,氯化鉀制成;相對瓶裝水國標,該企標缺少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指標……這或許才是真正的“商業秘密”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