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封署名“耒陽市全體計生臨時工”的舉報帖在網上流傳。帖子稱,在最近一次湖南耒陽事業編招考中,該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錄取的10人中,5人為局領導親屬,質疑招聘在“拼爹”。對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人證實,帖子提到的4人為局領導親屬,但稱整個考試“不可能作弊,是公平、公正的”(9月3日《南方都市報》)。
按照這位負責人的解釋,“筆試委托外地單位出題,面試官也是委托其他單位從外地請來的……計生局領導也不會面試自己的親戚”。如果他所言不虛,那么,招考的公平、公正應有保障。
有真才實學還是草包,這和是不是領導親屬無關。碰巧,這次招考有真才實學的親屬湊一塊了,于是這些人占據了被錄用者的近“半壁江山”,這種可能性存在。由錄用10人4人是局領導親戚,并不能推導出招聘有“貓膩”。
然而,即使招考沒有“貓膩”,但領導親屬“唱主角”,仍然讓人心里疙疙瘩瘩的。部分報考者有“拼爹”的懷疑,也是一種正常的心理反應。或許有人說:“別人怎么想,有關部門管不了,做到問心無愧就行了。”但“問心無愧”夠嗎?“公正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如果用這樣的標準要求公權部門是合適的,那么,一小半被錄用者是領導親屬,公眾看到公正了嗎?也許這次真的沒有“貓膩”,但讓公眾產生是否有“貓膩”的懷疑,在未被錄用者心中埋下不滿甚至仇恨的種子,這樣的招考恐難說成功。
頻發的“蘿卜招聘”事件一再證明,親屬可以在領導的“一畝三分地”就業,這樣的制度設計是有問題的。一些時候,由于程序設計嚴密或者領導個人檢點,“貓膩”未發生,但這不說明制度設計沒問題。通過完善相關制度,讓領導親屬到領導本人權力夠不著的地方擇業,或是可行選擇。
事業單位招考尚無一定之規,回避無從談起。公務員法第68條對回避的規定是:“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可見,公務員法的回避,是工作崗位的回避。考慮到權力在招考中一再扮演不光彩角色,考慮到公眾不時對招考公正的質疑,機關事業單位不妨將回避的“入口”提前到招考環節,規定領導的“勢力范圍”,即是親屬報考的禁區。
這樣做,對領導親屬似乎不公平。但既然領導選擇了為民用權,既然回避是正確行使權力保證公權公信力的必要舉措,那么,接受就業上的一定限制,就是領導本人及親屬必須付出的正當代價。